吳約翰/現職員警
日前在野黨多位立法委員前往外交部關切卡神網軍事件,與保六總隊駐警同事發生肢體衝突,當事人便衣女警學姊在表明身分後仍遭推擠、拍帽,甚而推擠下樓,警察執法一再遭受挑戰,但警察基於守土有責,仍未讓暴力越雷池一步,展現唾面自乾,堅守本位的本色,令人欽佩。
言論自由是基本人權的內涵之一,但我們發現,在民主的歷史進程中,自由權利不能無限上綱,否則會淪為暴民政治,而施暴者不會因為是一般民眾或者國會議員而有不同,相反地,擁有民意基礎,具備更大權力的國會議員更應有責任與義務,為民眾立下良好的示範才是,而不是挾民意,作為暴力行為的藉口,一碼歸一碼,錯了就認錯。
社會學者Charles Tilly提出「動態的民主意謂著民主無止境,民主是既是歷史,也是未來,民主是依某種動力變遷而出現內容新舊並容,追求更好的政治制度的代名詞」。
但民主必須搭配法治,對於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我想除了法院外,其他人無權置喙,上自總統,下至一般民眾都應有此自知才是,何況是國會議員;國會議員的戰場在立法院,如果為民謀福利在議場激烈抗爭,求仁得仁,民眾會有目共睹,法律給予言論免責權的保障;然若,出了立法院,還仗勢自己為國會議員而肆意胡為,踐踏警察執法尊嚴,社會亦自有評價。
蘇處長的事情是吾人所不願見到的悲劇,社會自有公斷,但是欲以此悲劇作為借題發揮的對象,未免有失格調,應適可而止。
「廣義的警察,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警察作為執行法律的代表,是國家意志的總體表現,並非與民眾站在對立面,相反地,在保障合法,取締非法的職責下,警察眼中只有合法與違法的分別,不會因違法者是國會議員而有所退讓。
若您曾經責難過323佔領行政院事件的暴民因違法還獲得國家賠償,那這次外交部衝突事件,亦應一併譴責才會是同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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