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孟/人資
根據報導,民國108年12月6月,南山人壽遭勞動局以違規3項《勞基法》規定,分別為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員工在午後10時至翌晨6時的時間內工作等,其中延長工時未經勞資協商同意這塊已違規達11次,其餘兩項也累計違規4次,因此加重裁罰220萬元。
先行說明作者支持召開勞資會議,但在應該經勞資會議同意之議題要有所參酌。南山人壽所被處罰之項目,因我國《勞基法》只有一部,因此大家都適用,並非只有南山人壽專屬,也就是你我都有可能因上該項目被處罰,所以請問大家對上該條文有沒有概念?如有概念,請問沒有做處理?要如何處理?又大家尚應適用一項即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須經勞資會議同意。
上該4個項目在《勞基法》是基本項目,在大企業與工會之企業本為協調眾人、促進工作效率,不得不為之,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
但對於小型或微型企業來說召開勞資會議卻是重中之重,因為有工作做時,工作都來不及了,沒有工作時,召開什麼會議,故有言者,對於小型或微型企業之勞資會議係流於形式,而在尚未召開勞資會議之企業就該項目就形同具文,談不上同不同意了,也就是戲稱之「一刀斃命」。
目前僅有聽過家樂福、華航及南山人壽等公司之工會不同意上該議題外,甚微有聽過不同意上該議題者。
因此,作者建議勞動部對於小型或微型企業於上該4個項目能有所差別對待,放寬同意型式,或取消同意,尤其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須經勞資會議同意此一項目,蓋很少人不想放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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