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孟皇:完成司改重要拼圖:速修律師法

出版時間 2019/12/07
《律師法》修法卡關,與部分律師們為了不繳會費應否懲戒、是否容許地方律師公會設置「特別會員」等枝微末節爭議有關。資料照片
《律師法》修法卡關,與部分律師們為了不繳會費應否懲戒、是否容許地方律師公會設置「特別會員」等枝微末節爭議有關。資料照片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隨著選舉投票日的接近,意謂這屆立委的任期即將結束。在屆期不連續原則下,本會期沒有通過的法律草案,勢必得另起爐灶。而最近律師界為了《律師法》修正一案,對外因職業利益與專利師、地政士等公會進行論戰,對內則因跨區執業自由化、單一會籍化等利益糾葛而「網內互打」,好不熱鬧。只是,一部重要司法改革拼圖的法案,可能因此被延宕立法了!

無論是不同公會之間的權鬥,還是律師界網內互打,雙方都擎起「捍衛人民利益」的大旗,孰是孰非?我身為審判者,雖然不受《律師法》的規範,但基於對人民權益與司改的關注,不得不略表看法。

這10幾年來,當我在法庭上遇到辯護律師無正當理由未遵期提出書狀時,會轉而曉諭被告:「你是委任人,也是消費者,請督促你的委任律師善盡職責。」因為在我看來:「刑者,人之大事,攸關人命,事涉幸福,不可不慎也」,則為善盡對當事人的照顧義務,自有詳予闡明、督促的必要。

在幾次這類訴訟指揮的經驗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件重罪案件。在該案中,3位被告的律師或因專業能力不足,或因怠忽職責,並未能依照指示,遵期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與聲請證據調查。

為了能妥速審結,我除了曉諭被告之外,同時對其中一位律師表示:「另2位律師是當事人所委任,法院僅能請被告督促;而你是法扶律師,如果未盡義務,我會通報法律扶助基金會。」在我仍給予機會補過前,這位被告已要求改換律師了。由於有了壓力,後續的審理順利進行,最後合議庭並將其中一位被告改判無罪確定,從而避免了可能的冤獄。

這件是台灣部分刑事審判的縮影,甚至可以說:少數冤案的產生,其實與律師未盡法庭攻防之責,脫離不了關係。而現行法制可否有效杜絕類似問題?答案是:法制不備!

以該案為例,另2位律師都是前司法人員轉任,其中一位因為風紀問題被懲處而請辭、一位涉有風紀疑雲而提早退休。這2位嚴重影響司法威信的人適合轉任律師?當然有爭議!但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律師公會並沒有否准他們登錄及執業的權限。

這是極特殊個案,不足以作為憑據?在台灣高等法院的一件裁判中提到:「張冀明於其自身著作《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一書中……提及法官及檢察官收受或行求賄賂之事……俱屬聞自他人之陳述,均未加追問細節,亦未見其有何查證……猶……以敘述真實事例之姿,添附具體情節,恣意輕率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尊嚴及公正形象之言論,則其所為是否涉有誹謗罪責,或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相關規定,應由檢察官按其情節依法偵處或移付懲戒」。

這位張律師輕率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的言論,書籍因而大賣;但經向律師公會查證的結果,他並未因此受到任何的懲處。何況依照我之前在金融專庭多年的審判經驗,有些吸金案被告提出的投資案都標榜有律師「見證」,許多被害人因此被詐騙而投入一生積蓄,最後卻血本無歸。雖然我曾移送幾位未實際「見證」的律師,律師公會卻決議不付懲戒。

本來,律師身為在野法曹,其業務執行攸關當事人權益及司法權的運作,具有重大公益色彩,自應完善律師制度。而這次法務部在時隔9年、歷經3次提報,終於在今年4月間提出《律師法》修正草案,對於律師的執業方式及行為規範多所著墨。尤其在阻斷貪瀆司法人員轉任律師、增訂律師應持續在職進修與參與社會公益的義務,並強化律師懲戒、建置律師資訊公開系統以供民眾查詢等,對於民眾權益都有重大的裨益。

今年是美麗島事件40周年,當年有2位律師無懼威權體制的嚴刑峻罰,成為軍法大審的被告,並有數十位律師無畏壓迫,挺身而出擔任辯護人,他們是爭千秋:促進台灣的民主自由、掙得律師的榮光。如今,卻有部分律師們為了不繳會費應否懲戒、是否容許地方律師公會設置「特別會員」等枝微末節,而使修法卡關,豈不令人不勝唏噓!

對此,我僅能重申今年在呼籲盡速完成《法官法》修正案時所說的:「法律人該捫心自問的是:是否因為自己的格局與視野,阻礙台灣法制的進展與法治文化的深耕?」期盼各界捐棄成見,早日通過最大公約數的《律師法》修正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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