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帳戶被凍結了,該怎麼辦?

出版時間 2019/11/29
民眾應避免將帳戶資訊提供予陌生第三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民眾提供
民眾應避免將帳戶資訊提供予陌生第三人。示意圖,與本文無關。民眾提供

王煥傑/執業律師
 
案例一:A在某網路知名平台上經營拍賣,因需收受網路上買家所給付之商品價金,故提供00銀行帳戶予買家B匯入商品價金,沒想到買家B的帳戶竟被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俗稱遭「凍結」),由於B將商品價金從警示帳戶匯入A所提供之00銀行帳戶內,進而導致A的00銀行帳戶也被一併列為警示帳戶。不久之後,A發現除了00銀行帳戶外,其他帳戶也都遭凍結而無法提領款項,A急忙向警方求助,並表示他根本沒有把存摺、金融卡及密碼提供給第三人作使用,且因為帳戶遭凍結,亦造成其經營網路拍賣、股票買賣、薪資轉帳等事務無法進行,而有諸多不便…。
 
案例二:C經營網路拍賣平台,收入頗豐,但日前與買家D因商品內容問題而發生買賣糾紛,沒想到買家D竟憤而向轄區內派出所報案聲稱C實際上是詐騙集團,不是什麼網拍業者,造成C提供予買家D用於匯入買賣價金之00銀行帳戶遭警方通報列為警示帳戶,造成C多日無法正常經營網拍,損失慘重…。
 
近年來詐騙事件層出不窮,且手法日新月異,許多詐騙集團或不肖人士可以說是用盡千、百種方式來欺騙民眾,更為躲避查緝,而以知情或不知情第三人之銀行帳戶作為犯罪所用;另外,A、C所經歷之情形,也是近年來從事經營網拍之業者所時常碰到的麻煩。而民眾在得知遭詐騙後,固應盡速就近向當地派出所或分局報案,但帳戶遭「凍結」的A或C,在知悉自己的帳戶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又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來維護自身權益呢?
 
一、應先查明將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之機關為何者:
 
什麼是「警示帳戶」?
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定義,所謂「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而言。
 
帳戶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我會有什麼不利益嗎?
民眾帳戶如被通報為警示帳戶時,依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目規定,銀行業者於接獲檢警或法院通報警示帳戶時,將同時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而該遭通報之警示帳戶將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從其他金融機構所匯入之款項,也均直接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將造成民眾生活上有諸多不便,就如同上述案例的A一樣,A如果想要從事股票買賣、薪資轉帳等事務,都無法順利進行,如A想提領警示帳戶以外之衍生管制帳戶內之存款時,也只能攜帶證件、存摺及印章以「臨櫃」方式提領,十分不便!
 
二、薪資帳戶遭列警示帳戶,你可以這麼做:
 
向「原通報機關」詢問並辦理解除警示帳戶手續
依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因此,民眾如欲辦理解除警示帳戶,切記只能向「原通報機關」(通常為警方通報之情況居多),如果是警方通報為警示帳戶,而民眾卻誤向法院聲請解除時,由於法院並無裁定解除警示帳戶之職權,故將駁回民眾之聲請(如: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45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314號刑事裁定)。另外,民眾也可以直接向銀行詢問並了解究竟是哪個分局、派出所或刑事偵查隊將您帳戶通報為警示帳戶,以利後續辦理解除手續。
 
我應該檢附哪些文件辦理解除警示帳戶手續呢?
除通報期間屆滿而自動失效外,民眾可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並檢附解除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不起訴處分書,前往管轄之警察機關單位詳細說明並辦理解除手續,如本案A之情況,即得以其他事由向警方詳細說明解除原因,至於C則得以「一般商業買賣糾紛」為由,向警方申請解除警示帳戶,但原則上仍需由警察機關認定申請之理由是否充分,並衡量案件偵辦程度等因素進行考量。
 
至於解除原因依申請書內容所載,共計有以下12種: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緩刑、保護處分、一般商業買賣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陳情遭誤設警示,經查證屬實、其他,需敘明解除原因。
 
我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但我有薪資轉帳需求,想開立新的帳戶,銀行業者是否會准許呢?
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民眾如有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但因「就業薪資轉帳」而有開立新帳戶之需求時,得檢附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向銀行業者辦理開設新帳戶;另外,如果民眾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此種情況,原則上也是例外受允許的。
 
三、應盡量避免將帳戶資訊提供予陌生第三人。
 
在現今網路科技如此發達的時代,犯罪手法之多元實令人難以想像,因此,民眾應該盡量減少將帳戶提供予他人之機會,如果在發現自己的帳戶「疑似」遭第三人盜用時,務必向金融業者辦理掛失,並盡速前往轄區內派出所報案,甚至也可以撥打內政部警政署165反詐騙專線,或上「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進行報案。
 
另外,詐騙集團或許多不肖人士也時常向民眾「收購」銀行帳戶,或提供不合常理之條件要求民眾提供帳戶。而在實務上,民眾如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作使用,法院對於出售帳戶者多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在民事責任上,受害者也可能對出售帳戶之人請求與詐騙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考量詐騙集團所詐得之不法利益動輒高達數千萬不等,民眾實不應因不肖人士之利誘,造成需承受龐大且鉅額之賠償數額,因小而失大,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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