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太陽花判決國賠後,台北市警局是否上訴,徐國勇表示支持,柯文哲則和議員打賭500份雞排。近日退休警察前往法院和行政院抗議,雖然輿論多替警察抱屈,但是到底有多少警察被判國賠?答案是:零!一個也沒有。既然如此,那麼這些激烈爭議到底從何而來?
《國家賠償法》和《警械使用條例》都是以公務員的「違法行為」作為國賠的前提要件,如果公務員涉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國家就應對其求償,否則任由國庫替不肖公務員埋單,豈有此理?但是《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故意」違法,國家才能求償,否則就算「重大過失」,也不能對警察求償。與一般公務員相較,法律並沒有苛責警察,反而考量執勤風險而減輕責任。
警察在抗議場合執勤,面對不同勢力擠壓,兩面不討好,但在台灣惡劣的政治環境下,所有公務機關都有相同困境。法律上既然減輕警察的法律責任,當然不能逃避法律監督。
例如陳雲林來台時發生警民衝突,另案太陽花理化老師遭警察毆打,法院都判決國賠勝訴。理由則是:「鎮暴警察突破緩衝區將原告拉扯入盾牌後方警方勢力範圍內,旋對原告施以警械致傷」(陳雲林案)及「警察於原告倒地時以警棍朝左前額打去,原告之左前額隨即受傷、流血,原告胸前外套上沾滿血漬」(理化老師案),並且都有「蒐證光碟影像」為證。
而太陽花的光碟影像顯示:「絕大多數員警並未施以疑似攻擊之舉動,而不存在普遍性持械攻擊民眾之狀況,且多數畫面顯示員警原則上係先以口頭勸離方式進行,如勸離不成,才以抬離、拖離方式進行,並於民眾以手勾手時才使用警棍使其分離」等情,但法官認為應該「降低原告舉證證明度」,所以根據驗傷證明和證人供述,認定確有「警靴踹踢」、「警棍敲頭」、「警棍戳眼」、「徒手毆打」等違法行為。
雖然法官認為不應採取「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警察證明「沒有違法」,仍然應由原告證明警察「違法」。但是「降低原告舉證證明度」的結果,原告提供驗傷證明和證人供述,法官採認可信就算達標,寬鬆的心證等於還是要求警察必須證明「沒有違法」。則所謂「降低原告舉證證明度」和「舉證責任倒置」,有什麼差別?
判決雖然援引最高法院見解為據,但該案是花蓮縣政府對土石流預警措施「怠於執行職務」,因此當然必須證明「確有執行職務」才能免責。此乃「積極事實」(能夠證明)與「消極事實」(無法舉證)的區別,和「降低舉證證明度」完全無關。囫圇吞棗的套用判決,訴諸權威,並無助於終結司法流言!
話說回來,不管判決見解如何,至少還有審級救濟,讓人最難接受的是警政高層面對法律爭議的態度。不管是陳雲林案、理化老師案還是太陽花案,執勤警察的身分識別,警政高層一律消極抵制,拒絕提供。
法官甚至斥責:「本院依職權命被告循攝影光碟畫面查明陳報出手拉扯原告之警員姓名以憑傳證,殊難想像被告就其所屬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自行部署派遣之警力竟也無法陳報,始終以『找不到』為詞搪塞」等語,這在外國叫做藐視法庭,在台灣則應依監察法糾彈!否則其他公務機關也可以包庇所屬,比照辦理嗎?
尤其弔詭的是,代理太陽花的尤伯祥律師也是促轉會的委員,幾十年前的兩蔣統治都要雷霆萬鈞地追懲元凶,但對近在眼前,太陽花宣稱的「暴警」,卻又雲淡風輕的略過,難道沒有強烈的違和感嗎?
真的尊重基層警察,就光明磊落地揭露身分,聘請優秀律師在法庭直球對決。不應把堂堂執法搞成法律棄嬰,法庭淪為一造當事人的單口相聲,這就是柯文哲和徐國勇該做的事!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