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雲驊:「要人也要錢」 擴大沒收補漏網

出版時間 2019/11/07
引入擴大沒收,甚至是民事沒收制度等,讓執法者有依據可以徹底有效沒收犯罪所得。示意圖。資料畫面
引入擴大沒收,甚至是民事沒收制度等,讓執法者有依據可以徹底有效沒收犯罪所得。示意圖。資料畫面

楊雲驊/新時代法律學社理事長、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喧騰一時的陳同佳案,不管用什麼名義或理由,反正他到今天都沒有來台接受司法審理。之前還有林克穎案,政府花了許多力氣在英國打官司,要讓他回台服刑,數年過後英國官司定讞,英國法院拒絕引渡,林克穎確定不會回台入監了。是不是政府無能所致,讓罪犯逍遙法外?這可能有不同的解讀。

在國際現實面,跨國要「人」本非易事,尤其是比較敏感的案子,例如1988年造成270人死亡的英國洛克比空難事件,歐美國家要求利比亞交出涉案的兩位利比亞人以接受審判,但遭到反對,逼得聯合國祭出大規模的經濟制裁(禁運、封鎖等)強迫利比亞就範,直到10年後,利比亞幾乎要破產了,才答應把人交出,且不是交給死傷人數最多的美國或英國審理,而是對案件審理比較中立的荷蘭。

另如賴昌星案也是,中國花了十餘年大力跟加拿大交涉,最後加拿大才勉強同意遣返賴昌星回中國。何以引渡人犯如此麻煩?這涉及到各國間不同的司法制度及人權標準,曠日廢時,如果再加上背後的政治盤算以及國際情勢等,更是複雜。

相對的,如果是跨國要「犯罪所得」,國際處理上相對容易。以眾所周知的拉法葉艦採購舞弊案,涉案人汪傳浦於案發後即逃亡至國外,我方也只能發布通緝,一直到他過世前都沒有辦法引渡他回台受審,但檢察官自2001年間起,陸續透過司法互助管道,請求外國(主要是瑞士,另有盧森堡、奧地利及列支敦士敦等)扣押(凍結)境外其不法資產約計8億多美元。

要知道,我國跟這些國家沒有邦交,也沒有簽訂任何相關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但他們願意在國際社會「打擊貪腐、追回犯罪所得」的共識下,給予台灣諸多協助,將本案鉅額犯罪所得扣住,否則這些錢經由提領、轉帳或其他洗錢管道,大概早已石沉大海,不知所終。

長達近20年的過程中,還卡關在我國舊《刑法》時落後的沒收制度,驚險萬分。按照舊制,被告如果死亡,則沒收犯罪所得的基礎也隨之喪失,此將坐讓高達10億美元的收賄金額,以及所生孳息等發還其家屬。還好2016年7月1日施行的新沒收制度,允許獨立宣告沒收,才在法律基礎上解決此一困境。

今日的刑事思潮,早已不是單單抓到刑事被告將其繩之以法為足,另外的重點在於不能讓人「透過犯罪行為得利」,藉由沒收等相關制度有效剝奪犯罪所得,除減低犯罪誘因外,並藉由沒收讓犯罪所得無法投入下一個犯罪使用。

我國2016年新《刑法》雖然修正了許多舊法時沒收制度之缺失,但仍有許多不足或缺漏之處,例如警方搜索毒販之住處,發現屋內保險櫃藏有現金2000萬元,這2000萬元「可能」是毒販過去多次販毒的所得,但現有證據無法具體證明他過去販毒多少次(每次的時間、對象及地點),更無法證明這2000萬元就是多少次販毒所得的累積。

甚至,他過去販毒期間,靠著販毒所得過著豪奢生活的各種開銷(假設常吃大餐,身為明牌的VIP客戶,參加多次國外豪華旅遊花500萬元),現制都無法沒收或是就他的其他財產拍賣追繳,最後無法沒收,只好發回被告,讓他或其家人繼續享用。何以如此?即在於現行制度無法擴大沒收的範圍,更無法追繳犯罪者花用犯罪所得獲得的享受。

許多先進國家早已了解此一問題,而在法律面加以改進,目的在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這也讓我國請求國際司法互助協助扣押與沒收,變得較為容易。德國1992年的「對抗非法毒品交易與組織犯罪法案(簡稱)」,即引進擴大沒收制度,讓犯罪所得與特定犯罪間的關聯不須非常緊密。美國著名的「行政沒收」、「民事沒收」以及「刑事沒收」等多箭齊發式沒收制度,不僅管道多元,且大幅降低舉證責任,甚至可以用倒置之方式讓被告須舉證金錢之合法來源等,威力無窮。

例如美國司法部2012年順利將前總統陳水扁家族用賄款在美國紐約和維吉尼亞州房產拍賣後的150萬美元並歸還台灣,即為著例。另如英國《2002年犯罪收益追繳法》,除強化沒收之效率外,也引入了「民事沒收制度」,只要基於優勢證據標準,有合理根據懷疑特定資產是犯罪所得或者將被用於犯罪行為,就可以沒收該財產。甚至懷疑被告過去一段時間內「享受」了犯罪所得(例如過著奢華的生活),還可以在一定程序下,估算大概之金額,命被告全數吐出來。

每次在媒體上看到詐騙集團或販毒集團炫富的畫面(成堆的現金、豪華超跑)後,國人不要認為這些現金或超跑最後都統統順利沒收,在法律規定不足的窘境下,執法人員常常只能沒收其中一小部分,看著極有可能是犯罪所得的金錢等再流回犯罪者,無可奈何,也讓「剝奪犯罪所得、減少犯罪誘因」的目的大打折扣。

聞悉立法院正在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立法者了解世界先進國家的作法,引入擴大沒收,甚至是民事沒收制度等,讓執法者有依據可以徹底有效沒收犯罪所得,及時補足我國沒收犯罪所得的一大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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