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漁工工會顧問黃昱中:外籍漁工的應許之地

出版時間 2019/10/05
南方澳外籍漁工在漁船上生活,空間狹小,衛生情況不佳。資料照片
南方澳外籍漁工在漁船上生活,空間狹小,衛生情況不佳。資料照片

黃昱中/宜蘭漁工職業工會顧問、律師

本月初南方澳大橋倒塌,造成外籍漁工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除了引發各界對於公共工程維護管理的討論外,也喚起社會大眾對於外籍漁工居住權益的重視。漁船主、民間團體、政府機關,從不同的立場表達對此議題的意見,衝突也隨著議題加溫浮上檯面。關於爭吵最烈的問題「外籍漁工能不能上岸活動?」「外籍漁工能不能上陸居住?」現行法令早有清楚答案。

現行法下外籍漁工可分為3種類型。第一是依《就業服務法》受僱至我國工作者(境內聘僱),境內聘僱的漁工在境內可自由活動,法律並未對他們入境後的行動自由加以限制。第二種是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於遠洋漁船者(境外聘僱)。境外聘僱的漁工在入境等候期間,如要上岸活動,雇主需事前檢附安置計畫書送交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第三種是以《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受僱來台工作的中國漁工。中國漁工隨漁船入境後,可以上岸活動,但活動範圍僅限於入境漁港岸置所區域。

這次南方澳大橋倒塌事件傷亡者,均為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法律並未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從相關報導可知,南方澳一帶的外籍漁工在休息期間是可以上陸活動,也可以自行搭車前往羅東、台北出遊。因此這次傷亡的漁工,並非不得離開船隻上岸活動,而受斷橋事故波及。

前述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及中國漁工,依法可以上岸居住於岸置所,只是活動範圍受到限制;境內聘僱的外籍漁工,依據勞動部頒布的《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雇主可在申請聘僱時檢附的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自行決定將漁工安置陸上居住或船上居住。由此可見,外籍漁工當然可以上陸居住,但絕大多數的外籍漁工來台後,雇主都會安排他們居住於工作的漁船上來「顧船」,因而延伸出另一個爭議:颱風期間外籍漁工該不該待在船上?

按照行政院農委會頒布的「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在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即得下達「上岸避風命令」,命100噸以下中小型漁船上所有人員撤離至陸上適當場所避難。所以颱風來襲,地方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平時居住於中小型漁船上的外籍漁工,應遵守地方政府的指令,撤離到陸上適當場所避難。雇主如限制外籍漁工繼續待在船上,即可能違法受罰。

現行法下外籍漁工的聘僱及管理,是委由勞動及漁業2個不同目的主管機關管轄,因而常見機關事權不一、法律解釋歧異等流弊。其次,因漁船在港期間不定,勞動檢查難以落實,僱傭契約與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流於紙上作業,未能反映真實情況,長期下來造成勞動法令無法有效推行,漁民勞權意識普遍不足。

要改善這些問題,建議勞動主管機關先革除向來漁業勞動事務先由漁業署處理的積習,主動增加船上居住條件之檢查,遇有環境不宜居住者,應輔導雇主將外籍漁工轉置陸上居住,切勿以成本考量便宜行事。畢竟外籍漁工的勞動力早已成為我國漁業發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提供他們適當、安全的居住環境,應屬人權保障的基本待遇,在目前台灣亟欲提升國際形象的關鍵時刻,不可不慎。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