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任昌/保險老兵
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出具「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讓人參考肇事責任輕重,保險公司順勢將之作為理賠多寡的依據。但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不是警察的權、責與專業,所以警方誤判的情況不少,當然也就衍生許多不當求償或冤枉不受賠償的苦主。
對於遭到警方誤判肇責而受害的人來說,是一連串的痛苦,因為對方的保險公司可能強力求償或悍拒賠償,這爭執時間會拖很久,且這過程最怕對手拿著警方的研判表,當成有公信力的「官方出具的肇事責任證明」,影響後續調解委員,肇事鑑定,甚至是法官的判斷。也就是警察一開始的誤判,有「先入為主」的效果,而生不當影響。
民眾因警方的誤判而受害,怎麼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之外,有很多人會說「送肇事鑑定」,但這方法一來花錢,二是要等很久,不是好辦法。有個簡單的方法,只要念出下段100個字,就可將警察研判的事故責任歸零,而且所有的案件都適用。
判定車禍肇事責任的權責在交通部,所以警方的研判表,是違法越權的產物,沒有效力。而且那研判表上有警語「本研判表僅供參考,非供保險理賠、訴訟求償之依據」,大家都認識字,請講理,請不要用研判表來索賠或拒賠。
警方初步研判表的基本問題,請參考拙文「保險老兵:車禍責任研判,是誰的責任? 」(蘋果日報即時論壇2019/03/09 )。警方研判肇事責任違法越權,是因為:警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做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該辦法的母法,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內容有授權警察對事故作調查,但無「分析研判」。也就是警察做的肇事責任研判表,並無法律授權,這樣就像警察對刑事案件作調查之後,如果越權發布「刑責初步研判表」,不僅違法,也很可能傷害民眾。
臺灣已經脫離「警察大人」的時代,警察已是依法行政體系的一環。警察們很努力也很辛苦,在其警政專業上普受支持與尊重,但警察不是什麼都懂,也不是警察說了就會對,所以非警察權、責與專業的車禍肇事責任認定,其功能主要是為保險公司作出免費的理賠依據,應該休了吧!
車禍事故如果沒有警方的事故初步研判表,肇事責任的研判就比較容易回歸事實蒐證,以及交通安全規則的適法分析,這樣會得出比較合理的肇事責任判斷,也可避免保險公司拿著警方的文件壓迫民眾給錢或無理拒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