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善印:法官命被告向派出所報到,合理嗎

出版時間 2019/09/11
法官命被告向派出所報到的防逃機制,成效不彰。示意圖,資料照片
法官命被告向派出所報到的防逃機制,成效不彰。示意圖,資料照片

鄭善印/開南大學法律學系榮譽教授

《蘋果日報》8日深度報導法官命被告向派出所報到的防逃機制,這無疑是基層員警的正義之聲。早期對重大經濟罪犯的防逃機制,是由法官一面放人一面要求調查局派人24小時監控;一陣子後調查局受不了了,要求縣市警察局的偵查隊也要分攤責任,但偵查隊早已忙得無人願意擔任刑警了,哪裡還派得出人手監控?因此到處陳情、指控這個機制的不合理。監控機制經過監察院出面講話後,就改成命交保被告到派出所報到了。

派出所基層員警職務最小,縱有滿腔不滿,也無人理會,因此這一制度很快就超過10年,儼然已變成基層員警的新型業務;並且因為沒有聲音,故法官也不客氣了,不但經濟罪犯到派出所報到,連一些竊盜、詐欺案被告,也被要求到派出所報到。不但有早晚不同時間的報到,還有隔日報到周日加碼的,更有遷移戶口或要求更改報到時間的案例,凡此種種法官沒有不同意的,大約是認為「就麻煩你們看一下嘛,沒什麼大不了的」,一直等到慶富案少東跑了,一干派出所大小警察遭到處分,才有大一點的聲音說,「這怎麼合理」?

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個在於,法官既然認為無羈押必要,那就應該讓被告自由,為何還要交給派出所?這顯然是把自己錯誤判斷的風險,轉移由派出所來負擔,這是完全不要本錢的生意,法官怎會不樂此不疲呢?第二個不合理的地方在於,派出所報到被告就不會跑了嗎?證諸實例,沒這回事,想跑的人照跑,反正跑路的時間不會被計入刑期內的,而派出所有這個能力防止被告逃亡嗎?假如有的話,應該由法官在裁定書內寫明。

第三個不合理的地方在於,派出所隸屬地方政府警察局,其人員及經費均由地方政府負擔,中央機關的法院憑一個裁定,就要派出所照做嗎?哪來的這麼大權力?第四個不合理的地方是,中央機關本應自籌經費將「無限上綱無罪推定」理念所造成的副作用,予以敉平,哪有一丟了事交給最底層的道理,這種態度跟訓政時期的政府有何不同?

加拿大對付交保的嫌犯有各種方法,其中一個就是由嫌犯出資自請保全防止自己逃亡。今年7月3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也有相同機制,但據聞司法院與法務部均不願承擔這個責任,科技防逃乃成紙上談兵,法院仍繼續將一年數以千計的被告發交派出所,並且報到不是只有一天,有時甚至是數年都得天天報到。

但據我所知,國內至少有兩家大型的系統保全公司可以擔任這個防逃任務,他們有指揮中心可以掌控車隊或運鈔車行進方向與方位,依理應該也可以製作出電子監控設置。同時,這些大型公司有保全員固守在直徑1、2公里的市區範圍內待命,一有狀況這些保全員即可隨時驅車前往指定地點。這樣一來,主辦機關只要編列預算,掌控監控被告的總人數即可,不必將雜案也列入監控,其效果一定優於發交派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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