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鐵路債券,中應對美負責嗎?

出版時間 2019/09/03
論者表示,美國政府是否因為中美貿易戰而對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回溯適用期間提出特定的法律意見,仍待觀察。示意圖。美聯社
論者表示,美國政府是否因為中美貿易戰而對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回溯適用期間提出特定的法律意見,仍待觀察。示意圖。美聯社

陳首翰/公務員

報載因為中美兩國的貿易戰到目前方興未艾,短期內好像沒有停戰解決的跡象,有些人提議說美國人手上有大量清朝政府為籌建湖廣鐵路而發行的債券,依據國際法的繼承法理,可以請求中國大陸償還這些債券,這就好像撿到槍或發明原子彈一樣,讓美國在貿易戰中可以有充足的子彈狠打對方;國內則有人說要搬板凳等著看好戲。
 
其實,這個案子會是個法律問題,本質則涉及到國家主權的豁免。
 
傳統的國際法認為主權國家相互平等,在任何情況下,一國無權也不應該將其他國家納入管轄範圍內,這就是主權國家的絕對豁免理論,美國跟其他絕大部分的國家一樣,很長一段期間也是採取這種立場,直到1952年,國務院發表的泰德文書(Tate Letter)中改採了限制豁免理論,依此,主權國家的商業行為(commercial activity)就不能在美國法院主張豁免了。
 
美國是個三權分立的國家,行政部門關於外交事務的立場跟見解,自然影響了美國法院的判決,也促成了美國國會在1976年通過了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ty Immunities Act,FSIA),從此,美國法院受理當事人對於外國或外國政府機關的訴訟案件,就依據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的規定;在美國司法實務上,如果美國政府尤其是國務院或司法部在案件進行中提出法律意見(amicus curiae),就會有關鍵或決定性的影響。
 
按照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的規定,國家發行的債券應該屬於商業行為,所以在1979年11月時,就有人在阿拉巴馬北區聯邦地方法院,以中國大陸為被告,提起集體訴訟(class action)請求清償湖廣鐵路債券(Jackson v.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而中國大陸在外國法院的司法實務中,如果事實或法律關跟中華民國有關時,常優先選擇的訴訟策略就是不予理會,本案雖與清政府有關,但作法也是如此,中國大陸初始除了向美國國務院提出外交節略主張應享有絕對豁免外,對於美國法院則是不予理會,卻也因此嘗到苦頭,阿拉巴馬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在1982年做成了被告敗訴的缺席判決(default judgment),經核算後,以債券面額100英鎊應償還4,617.22美元之比例,總計要償還該訴訟原告約4100萬美元。
 
中國大陸至此不得不採取了相應的法律作為,請求原法院撤銷該缺席判決,美國國務院及司法部也向法院提出了有利中國大陸的意見(statement of interest)。
 
阿拉巴馬北區聯邦地方法院後來在1984年撤銷了原來的被告敗訴缺席判決,也以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的適用僅能回溯到1952泰德文書發表的時間之後,而本案債券發行於1911年,所以被告享有豁免美國法院的管轄。這個法律見解也在1986年時得到了美國第11巡迴上訴法院的支持。此時,其他法院對於類似案件的法律見解也是如此。
 
美國最高法院在1984年的Landgraf v.USI Film Products案件中認為,有關管轄權的法律需審視立法者原意而通常是可以回溯適用,此見解雖導致了後來的美國實務界也有認為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回溯適用應該不受特定期間的限制,但在目前來看,上述美國第11巡迴上訴法院關於湖廣鐵路案的回溯適用時間受限的法律見解,應該仍是美國實務界及學界的主流。
 
所以,現今的美國政府是否因為中美貿易戰而對於外國主權豁免法的回溯適用期間提出特定的法律意見,仍待觀察。
 
另外,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時期也曾發行了相當數量的各種債(證)券,這些債(證)券持有人也曾在美國法院對於我國起訴求償,在我方主張適用《臺灣關係法》、《外國主權豁免法》及有利我方的美國法院判例時,我國得享有主權豁免,而對於發生於1952年前的案件不受美國法院的管轄。
 
美國如果真有關於外國主權豁免法回溯適用期間的改變,再有訴訟案件的相關各方訴訟策略都要有所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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