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警察的質疑:基檢為何無保釋放殺警犯嫌?

出版時間 2019/09/01
論者質疑,基隆地檢署事後僅以「不符羈押要件」輕描淡寫的說明,但如此重大的殺警案件真的不符羈押要件?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論者質疑,基隆地檢署事後僅以「不符羈押要件」輕描淡寫的說明,但如此重大的殺警案件真的不符羈押要件?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吳約翰/現職警察

新北市警察局員警薛定岳28日攔查交通違規騎士,毒駕王嫌拒絕稽查取締,飛速飆車逃逸,逃逸途中不斷以假動作轉彎,忽然變換方向,闖紅燈等危險駕駛行為,意圖逃脫警方追緝,最後在闖紅燈過程中急煞假轉彎,俟員警薛定岳轉彎超前後由故意由後方撞擊,致薛警失控撞擊中央分隔島,傷重不治。
 
事後警方將追緝到案的嫌犯移送基隆地檢署複訊,王嫌改口否認毒駕,檢察官初諭令5萬元交保,嫌犯辯稱沒有錢後,變更為限制住居,並定期向派出所報到。
 
基隆地檢署事後僅以「不符羈押要件」輕描淡寫的說明,但如此重大的殺警案件真的不符羈押要件?檢察官自由心證的標準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抑或檢察官另一次權力傲慢的實證呢?禁得起社會大眾的檢驗嗎?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規定了檢察官對羈押聲請之要件,在被告或嫌疑人涉犯重罪、有逃亡可能性且情況急迫時,有羈押必要時,即可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嫌疑人故意衝撞警車後造成執法人員死亡,肇事逃逸後,加速逃離,其明知危險駕駛行為可能造成重大傷亡,或縱然造成重大傷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不適用《刑法》第185條第2項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無重罪之羈押適用可能嗎?惡意衝撞之不確定的殺人故意亦不符羈押要件?
 
從嫌疑人一開始拒絕稽查取締逃逸,惡意衝撞執法人員後肇事逃逸,哪一個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羈押要件?
 
沿用《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舊作法,囑嫌疑人至派出所簽到作為限制住居的手段,要不檢察官不知法務部之新規定,要不法務部對於警察機關廢止《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主張虛應故事,以拖待變,根本無心解決司法亂象。
 
檢察官交保金額的心證,建立在衡量個人資力之有無而非被告保全之必要性,忽視嫌疑人已拒絕稽查逃逸、肇事後逃逸之事實,又如何擔保嫌疑人按時到庭接受審判?最後還是把嫌疑人按時到庭受審的責任推給警察:檢察官一開始裁定新台幣5萬元保釋金,但因被告稱沒有錢,變更處分為無保釋回又是基於何種法律規定?抑或是在教育以後犯罪嫌疑人答覆檢察官時回答沒錢即可釋放?
 
檢察官豈可因嫌疑人的說沒錢而變更原處分,目的僅為了不羈押嫌疑人,檢察官未經調查毒駕與否,未查衝撞員警之主觀心態,輕信一面之詞,縱放人犯,均與司法實務扞格!難以服眾,豈不坐實了那句諺語:「台灣的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亡羊補牢之計,應重為羈押聲請,追加起訴,以符法律、民眾期待檢察官為正義守護者,而非墮落為魔鬼代言人,以撫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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