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慶瑋/桃園市立陽明高中校長
機關學校或任何一個公部門運作的模式有兩種,「合議制」與「首長制」。學校是首長制,而校內各項的委員會又是合議制,兩者之間經常上演「相互合作」與「爭權卸責」的戲碼。某些合議制做出的決定符合教育規準,堪稱兩制的相輔相成;然而也有部分合議制的決定,忽略了教育價值或影響受教權,卻要首長承擔最後責任,無怪乎「有責無權」令校長氣餒。
學校是「行政」與「教學」雙系統的結合,校長對於行政系統,教師兼職主任、組長,或甄選公務員,在法令範圍內,是可以行使同意權與指揮權,換言之,校長為推動校務,教師兼職任用權校長可以獨斷,任務可以指揮,此乃首長制。而教學乃專家系統,各科教學研究會自主合議制決定課程、教學相關事項,此乃合議制。近年學校的人事、會計主任其年度考核,校長雖無權干涉,但其平時考核,已納入校長的意見,可說是尊重首長制的一大進步。
為落實校園民主,學校各項事務的決定,必須透過各項委員會合議制的決定。有關師生權利義務的委員會,有教師成績考核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特教推行委員會、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等,事務性的委員會更多,如課發會、午餐委員會、服儀委員會、交通委員會、課程發展委員會、各科教學研究會、家庭教育委員會、體育推動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都是合議制決定,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上述各項委員會的組織,授權由教師自行組成,討論議案時,有些依法必須納入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廣徵各方意見,然而在許多會議組成規範中,家長與學生代表,相對少數,大部分決定權仍由教師掌控。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如果符合教育法令、規準、價值,校長概無疑慮核定實施,但委員會的決定有失偏頗,或隱藏某種既得利益,或師師相護,或忽視學生受教權益,校長必須勇敢指正,或退回重議,直到符合法令規範為止。
然而當教師堅持合議制的決定不修改時,校長卻必須面臨執行後,學生、家長的投訴,甚至民代直搗黃龍到校長室興師問罪,以及主管機關的究責,這就是有責無權最真實的寫照。
大部分校長對於法令的了解與運用是陌生的,尤其是對於議事規範,如何主持會議、動議、表決……等,都不是那麼的熟悉,如果遇上了校內意見領袖的「滔滔不絕」,常有不知所措的窘境,這也是大部分校長都會遇上的經驗。合議制的精神乃透過民主的程序,讓大家集思廣益,腦力激盪,敏捷參與,做出對師生最有利的決定,校長必須熟悉法令與議事規範,才不至於讓合議制做出不適宜的決定。
總之,書本、儲訓、外人可以講得頭頭是道,但真正能解決問題的還是在校長自己。合議制有其民主的價值,但錯用合議制也會造成受教權益的損傷。檢視相關法令,熟悉議事規範,遵守程序正義,溝通再溝通,撥亂反正、激濁揚清,問題才有解套,首長制與合議制才有相輔相成的正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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