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認為,文資的保存活不活絡是另一回事,最重要的是要有持續性。示意圖,為被列歷史建築的北溝山洞。資料照片
張國輝/社會工作、前台中市議員
文資法修正草案,明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所策畫的開發計畫,應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可移出之容積,以此來鼓勵政府部門共同促進文化資產保存。而為了強化民眾保存文資的意願,歷史、紀念建築全額減免房屋税、地價税,並可比照私有古蹟擴大容積移轉,且讓主管機關可以「價購」文化資產。
坦白說,這次修法係朝務實、進步的方向邁進。
今年6月間筆者曾對一些位在需要繳地價税的古厝所面臨的困境在媒體投書,如今主管機關終於採納並列入修法,筆者深感欣慰。
主管機關可價購文化資產,筆者所知是有先例的,位於台中市大雅區的古蹟「摘星山莊」,即是未凍省前的省文化處向山莊的子嗣價購,並將產權移交給未合併前的台中縣政府,縣市合併後積極整修,委由文史工作團體營運、管理,如今成為台中市重要的觀光景點。
價購是不得已的,文資的保存活不活絡是另一回事,最重要的是要有持續性,如台中的古蹟建築「張廖家廟」,因有資產收益,財務十分獨立,子嗣的向心力強,為家廟的營運、管理他們還成立董事會,堪稱古蹟管理的楷模,但畢竟它是眾多古蹟裡的少數,主管機關面對民間動輒拆古蹟的行為,修法之外,要學的恐怕還很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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