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員警心聲:逃跑就開槍?警署高層何時醒

出版時間 2019/08/25
刑事局日前偵辦毒品案時,錯認無辜民眾車輛是毒犯座車,當街攔車開槍,還將民眾拖下車壓制致傷。圖為警員持槍喝令民眾下車。翻攝畫面
刑事局日前偵辦毒品案時,錯認無辜民眾車輛是毒犯座車,當街攔車開槍,還將民眾拖下車壓制致傷。圖為警員持槍喝令民眾下車。翻攝畫面

陳立/現職員警

「錯認民眾是毒販,衝撞座車還開槍,刑事局致歉」之相關新聞21日傳遍各大媒體,當事人出面控訴警方搞烏龍,追捕毒販竟然抓錯人,攔車、開槍且還將民眾拖下車打傷!發生如此烏龍之情事,結果刑事局的記者會內容,不禁令人瞠目結舌,原來這就是台灣刑事龍頭的法律見解及態度!

 從該民眾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可清楚看到,警方駕駛偵防車攔車時,根本沒有開啟警示燈,甚至是警鳴器,請問一般民眾如何知道你是警察還是黑道?然後由報載及該民眾控訴內容可知,警方很明顯在沒有拘票、搜索票的情況下,又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即將民眾拖下車並上銬(三項權利很明顯都沒有告知),妨害其人身自由,明顯構成《刑法》妨害自由。

又警方解釋:「過程中警方開槍和使用強制力,是依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手段執行。」試問該民眾是單純逃逸,依《警械使用條例》哪一條可以開槍制止?從車輛背後開槍,若一閃神可能致人於死,哪裡是侵害最小之手段?毀損車輛財產、拘束其人身自由、致其受傷,然後只想拿出幾萬元和解,打發了事。刑事局的解釋完全沒有誠意與法律素養,只想欺騙一般社會大眾,但求風波快點平息而已。

再談到開槍這件事,有多少刑事判決已經指出,若民眾(犯嫌)單純駕車拒捕、違規攔查不停、衝撞警車等而逃逸,遭警方開槍射擊致車內人員死傷;或是警察從車輛後方、側面開槍射擊致車內人員死傷,幾乎都被判有罪!除非是民眾(犯嫌)正面駕車衝撞、持槍或近距離持刀攻擊等,此時開槍射擊致人死傷,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之用槍時機可阻卻違法。

警署高層明知應整理類似判決之合法用槍情境供同仁參考、遵循,卻都無所作為,三不五時還是看到新聞報導警察開槍射擊犯嫌車輛輪胎等行為,只為阻止車輛逃逸。先不論射破輪胎阻止逃逸的實益為何,萬一子彈不長眼,致人傷亡,警署高層一貫作法就是訴諸民意(粹),帶一波風向,大罵恐龍檢察官、法官不挺警察,可惜往往還是都被起訴、甚至判有罪;最後再來大喊司法改革,要求修法支持警察。

此次事件發生後,網路上鄉民紛紛發表自身經歷,顯見警察這種不出示證件、先抓再查證身分之烏龍事件已不只第一起;另外開槍只為遏止車輛逃逸之情況,亦一再發生。警署高層不應該再掩耳盜鈴,應立即正視這個問題,蒐集整理相關法律與判決,給予警察正確用槍觀念,比起高舉修法大旗才更是治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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