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林孟皇:司法執政團隊應有被討厭的勇氣

出版時間 2019/08/15
論者指出,現任司法執政團隊缺乏被討厭的勇氣。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現任司法執政團隊缺乏被討厭的勇氣。圖為司法院外觀。資料照片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長期盤據暢銷書排行的《被討厭的勇氣》一書,將與佛洛伊德、榮格並稱「心理學三巨頭」之一的阿德勒(Alfred Adler)的主張,透過一位剛開始工作的年輕人與哲學家的夜間對話,來闡述阿德勒學派的主張,許多老師推薦它是青年學子人生必讀的書籍。「所謂的自由,就是被別人討厭」、「無論是誰,沒有一個人是住在客觀的世界裡,我們都居住在一個各自賦予其意義的主觀世界裡」……等等,都是這本書的經典對話內容。

雖然我是去年才翻閱這本書,但在以前唸師專的日子裡,因為教育心理學是教師的專業需求之一,倒是讀過不少的阿德勒的書籍,他的傳世經典之作、眾所公認的心靈勵志書《自卑與超越》,我應該讀過不止一遍,因而對於《被討厭的勇氣》中所提的許多論點,一點也不感到稀奇。
 
我是否早已將之內化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因年代久遠,不得而知,只依稀記得心理素質確實受到了影響;而今日職務法庭宣判的一件法官懲戒案,或許更印證自己習得了《被討厭的勇氣》的一些精神。
 
下面所分享的這則新聞稿,是桃園地院俞姓法官因為辦案嚴重違反程序規定及不當遲延,侵害當事人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的權利,遭監察院彈劾,並經職務法庭於今日做出裁處免職的判決。

本案背後的深層問題所在,套用某位曾參與這件人事懲戒案的資深法官所說的:「這次俞○華案,大家都說若當時司法院人審會有正確處理,之後也不會被挖出這樣多嚴重傷害司法的事例」。

#缺乏被討厭的勇氣的現任司法執政團隊
怎麼說?俞姓法官審案違背程序及遲延的事情,我於105年8月間奉派前往桃園地院視導時,已將她的違失行為一一列載,司法院人審會於106年初,審議俞姓法官從試署晉升為實任法官的人事案時,對此也早已知之甚詳。詎料,司法院人審會最後竟然以「12票比10票」,通過她的人事案(成為憲法保障的「終身職法官」),這位資深官才會有前述的感嘆。

身為司法院人審會會議主席的許宗力院長雖然沒有投票,但從他事後感謝投下關鍵贊成票的人審委員的情況來看,他顯然是支持俞姓法官的人事案。而當年曾以改革派法官自居、現為司法院幕僚長的呂太郎先生,以他多年來嫻熟人事運作的經驗來看,只要有心,依司法院院長指派11名官派委員,加上3名學者專家的人數優勢,是遠遠勝過票選法官代表的12名,即便認為票選法官代表都鄉愿(事實上不可能),是有能力擋下這項人事案的。

這件俞姓法官人事案,乃是許蔡呂團隊上任後第一個涉及不適任法官去留的人事案,而淘汰不適任法官又是民眾最有感的司法改革,深具指標意義。怎料現任司法首長們不以公共意志的代言人自居,勇於「下重手」(這是套用呂秘書長之詞,其實只是依法而為,哪來「下重手」!),以保障人民權益,而是把「和諧」、「與人為善」作為執政的最高指導原則。
 
正因為秉持著這樣的執政方針,後續幾件司法院通過或不處理的問題法官人事案,頻頻遭監察院或外界「打臉」的事件,也就不令人意外。因此,即便小英政府不憂讒畏譏,主導舉辦了司改國是會議,並緊盯司法院、法務部及其他部會推動一連串的訴訟制度變革,司法公信依舊低迷,僅兩成七民眾對司法改革成效表示滿意,也就在預料之中。而本週連環爆發:最高法院分案爭議、法官「公器私用」助理、俞姓法官懲戒案宣判等等,對於正逢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二週年的此時,格外諷刺!
 
至於我,為了避免不適任法官繼續任職而危害民眾訴訟權益,舉著汰除不適任法官、提高候補試署法官成為實任法官門檻的旗幟,在這「和諧」、「與人為善」的司法文化下,顯得有些「礙眼」, 自然會被認為「常批評同事,司法影響聲譽」,如果再加上法官論壇成為「謠言」、「假訊息」傳遞中心,某些法官為了要教訓我,以類似理由讓我回地院服務,也在情理之中。
 
雖然如此,我還是謹記:「老是想要尋求別人的認同,在意他人的評價,到最後你過的就是別人的人生」,希望自己能一直保持這樣的勇氣(20幾年前擔任小學教師時,即有家長問過我這樣的問題),做個自由自在(附帶效果是可能因此要被別人討厭)、樂在工作的人。
 
#自請迴避簽呈
簽 民國108年1月30日
         於 職務法庭第一庭
主旨:職(愛股)就陪席107年度懲字第5號懲戒案一事,擬自請迴避該案的審理。是否妥當,敬請核示。
說明:
一、依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第8條規定,職務法庭法官有同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情事,經審判長同意者,得迴避該案件的審理;上述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的意旨相同。該規範所參考的《聯合國班加羅爾司法行為準則》,提及「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時,該法官須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準則評注意見並提到:「一般所接受的迴避標準,是合理的偏見感受」,也就是:「合理、公平有教養的人,在得知相關問題及資訊後,所具有的感受。」是以,法官倫理規範既然是參照該準則而訂定,法官迴避個案審判與否,應可參照該準則所列示的標準。


二、本件107年度懲字第5號懲戒一案,被彈劾人經監察院提起彈劾的主要違失事證之一,是被彈劾人於辦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桃園地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6號(103年度矚簡字第7號)案件時,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所定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及不當延遲等情形。然而,包括監察院在內的社會各界之所以知悉被彈劾人辦理該案有違失情形,在於本席任職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的期間,曾於105年8月19日奉派前往桃園地院視導時,發現被彈劾人承審該案有「程序的重大違誤」,遂將該違失情節填載在聯合視導檢查表上(如附件編號7所示案件),送呈司法院;其後,在司法院人審會於106年間,審議被彈劾人的人事議案(試署法官變成實任法官)時,並將此違失實情揭露於法官論壇上。雖然本席自認一向公正、客觀、中立地處理承審的訴訟案件,但從「合理、公平有教養的人,在得知相關問題及資訊後,所具有的感受」標準來看,已經讓人認為本席對該案有預斷或偏頗之虞。是以,為確保司法公信,本席擬簽請迴避該案的審理,是否妥當,敬請核示。

敬 呈 
職務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 石
職(愛股) 謹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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