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年/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
國安局私菸案發生已有多日,但案情似乎還在發展延燒,而目前的焦點則在華航,但究責的背後還是在釐清與追究責任。應該說,一談到誰要擔負私菸什麼責任,很多人「當事人」很害怕,就擔心「責任」上身。
然而,究竟誰該負什麼責任?嚴格說來,應有以下三類責任:
一、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是檢調的事,而刑事責任通常要「起訴」或「判刑」,所以必須有明確證據才行。唯這是目前檢調正在進行的「偵查工作」,但因「偵查不公開」,所以社會大眾通常所知有限。只能說,依媒體報導透露的訊息,可能幾位被羈押的官員,刑事責任最重。但從媒體報導提供的事證分析,所謂的「一萬」條菸,好像不全屬「某人」,而是有集體名單;在此情形下,目前在押官員的刑事責任似乎有人要分擔。
二、行政責任:追究行政責任的管道通常很多,政治、監察院、輿論都可以追究。合理的論述是,在押官員的直屬長官,以及直屬長官的長官,都難逃「行政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否「知情」,都存在行政監督不周的問題。而且,如果廣義來說,除了直屬長官,還有幕僚單位必須負責,包括政風、督察,或兼辦政風與督察的幕僚。問題在於,如果廣義定義行政責任,龐大的組織體系(官員)都要負擔行政責任。設若這些行政官員有分到好處(私菸),則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三、政治責任:政治責任的追究好像就比較模糊,唯無庸置疑的是,事件的發生,也存在政治責任的問題。至於誰有政治責任?通常事務官擔負的是行政責任,政務官擔負的就是政治責任。那麼,到底那些政務官該負政治責任?日昨前國安局長已「下台負責」,但可肯定的是,政務官不是只有國安局長。或者,如果要廣義定義政務官,可能有很多「政務官」會中箭,只是會不會落馬則不一定。或者,如果要深入追究,要擔負政治責任的政務官,不會只有目前下台的那幾位。
當然,為了釐清責任,絕對不能有上限;或者,若認真追究,一定還有很多「未爆彈」會一一出現。問題是,是否要將這些有責任者一一曝光,一一接受不同的刑事、行政或政治懲處。也許很多人認為一定要勿枉勿縱,而且一定要一網打盡。
在此情形下,可能結果有三:第一,是大換血;第二,能隱瞞就隱瞞;第三,責任能推就推。但不論是那個結果,源頭(或體制)問題都得不到關心或改善。例如,依過去的經驗,通常會有「防火牆」的建構,所以不會「無限上綱」,而是會「適可而止」;或到最後民代、民眾與媒體不再關心,於是就不了了之。只是,體制的問題並未因追究責任獲得解決;或者,未來也許不會有菸品的問題,卻可能發生其他「廉政」問題。
與其說,這是國安局的問題,倒不如說這是政治、政府、官僚體系存在的體制問題。可以將其視為「集體犯罪」或「共犯結構」;但也可以將其視為「組織文化」或「歷史共業」。因此,與其只關心「追究」責任,不如同時關心如何藉此機會建立可長可久的「廉政機制」,這才是民主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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