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永年:民意機關反貪腐的四大障礙

出版時間 2019/07/13
論者指出,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圖)收賄遭法官重判,新北市也爆發市議員收回扣的貪瀆案例,兩個個案的背後,存在通則性問題。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圖)收賄遭法官重判,新北市也爆發市議員收回扣的貪瀆案例,兩個個案的背後,存在通則性問題。資料照片

楊永年/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台灣透明組織常務理事

日昨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遭法官重判,這兩天新北市也爆發某市議員收回扣的貪瀆案例。由於《貪污治罪條例》判刑很重,有些民代可能知道,有些可能不知道;或有些就算知道的,也可能一知半解,不清楚有多嚴重。前述雖然是兩個獨立個案,但個案的背後,存在通則性問題。貪瀆不是與生俱來,如果能在貪瀆初期就能有警示或預警,就可以避免貪瀆問題的發生。民代因貪瀆遭法辦,不只造成民眾信任解體,同時導致民主政治或制度的腐蝕。因此,除了肅貪之外,仍得從肅貪的經驗進行防貪。

目前專責防貪與肅貪任務的廉政署與調查局,都是行政院的三級機關。要他們在「太歲」(民代)頭上動土,並不容易。特別對於民意機關,專責機關通常都要等到事態(貪瀆)嚴重,才有動作;加以我們早期還有「特偵組」,可以打大老虎;現因特偵組已經裁撤,所以要打老虎可能就更難了。合理的說法是,不是反貪腐專責機關不想規劃或進行相關政策規劃與執行,而是存在許多障礙,使得防貪機制無法建立。因此,我們得先了解目前存在的四大障礙:

一、首長不重視:反貪腐政策或機制的推動,首長最為重要;如果首長不支持,反貪腐政策就不容易推動。所謂首長包括總統、立法院長、議長等,甚至民代自主性高,若有民代願意發動或連署,也可能引起重視。首長重視固然是重要因素,但非唯一因素,或仍存在下列障礙。

二、資訊不透明:依起訴或判決書的內容,我們知道具有貪瀆結果的事證,但我們不知道整個流程經過。簡單說,貪瀆案件的發生不會是一天或兩天;而經常是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時間累積所發生。因此,如果我們能釐清民代貪瀆行為最初如何發生,就可設計預警資訊;或可在適當時機作某程度的(行政)介入,也許就不會發生這麼嚴重的貪瀆(行為)問題。或者,愈是不透明,愈可能存在模糊地帶或上下其手的空間。

三、民意機關不願意:因為民意機關存在極大的工作自主性,愈是透明的結果,可能降低民意代表或幕僚人員的工作自主性。所以他們當然不願意受「行政管制」,只願「自主治理」。但也因為民意機關自主廉政治理成效不彰,才會出現貪瀆問題。我們既然知道民意機關不願意,就得思考如何讓他們願意接受或發展更透明的「防貪機制」,或者不管民意機關願不願意,都應接受民意機關建構「反貪腐」機制。

四、選民不重視:民意機關之所以不重視反貪腐機制的建立,主要也因為選民不重視這議題;或目前制度文化存在許多盲點,使得民意機關的反貪腐機制無法建構。但如果選民願意重視,或願在非營性組織推動下,認同與推動反貪腐機制的建立也是可行。若能在選前就推動反貪腐公約連署或簽署,並讓候選人都能簽署「反貪腐」公約,是可行的方式之一。

目前民意機關是所有政府部門唯一未設政風單位的機關,是否要設是另一個議題。重點在於防貪機制或政策的欠缺才是問題所在,而關鍵則在於能否掃除或克服前述障礙。


一指在APP內訂閱《蘋果新聞網》按此了解更多


最熱獨家、最強內幕、最爆八卦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