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文欽/桃園市公立國中教師
日前經過媒體披露,107學年度私立國中占比達到13.6%,究竟這個現象所代表的意義為何?筆者本身服務於公立國中,對於這樣的狀況或有機會更深刻地觀察。由於這不是一個單一面向的議題,限於篇幅與自身的能力,僅就部分核心問題加以探討。
家長教育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指出,「如果去念公立國中的時候,.....要送到補習班去,......不如乾脆就到私立學校去。」這個說法,大致符合我們在現場的見聞,然而沒有說出來的是,私立學校可以日以繼夜地安排課程,但是公立學校受限於法規的綑綁與民代的嚴厲監督,所以每天最多只能在正課後再加一節輔導課,原本這無可厚非,然而現況是就讀私校的學生在校加強;上公立國中的學生,財力夠的去補習,經濟環境弱勢者就看個人造化,根本無法達成政策本身希望減輕學生負擔與提供教育機會均等的美意。
這當中最該被凸顯的問題,應該是幾波的教改過後,教育還是在不間斷地複製社會階級?
另外,全國教育產業工會質疑,私立國中辦理入學招生考試,有違反《國民教育法》之嫌。對此,教育部國教署回應根據《私校法》,「沒接受政府獎補助的私校可排除相關限制。」然而,這樣的說法存在數個爭議需要釐清,第一,根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五項,下列公有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略以......公立之醫院、診所......公、私立學校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除稅賦之精神與目的,難道不是因為私校仍具有公共財之性質才得以享有優惠之待遇嗎?
再者,《憲法》規定每位國民應受義務教育,私立國中是在此基礎上,透過法律授權與鼓勵興學的相關辦法辦理國民教育。儘管法理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但是在招生一項上,孰為普通法孰為特別法,並非沒有疑義。從上開答覆可以看出,國教署似乎已經主觀認定私立學校法優先解釋,這樣的見解不無檢討之處,原因在於國民教育係《憲法》明文規定之權利與義務。
再觀《國民教育法》第20條規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現狀卻是以考試招生,排他性顯而易見,完全忽視機會均等之規定與精神,教育主管機關難道僅以「私校若沒有接受補助,可排除相關限制」一語帶過?
【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歡迎投稿本報即時論壇,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並附真實姓名、職業、聯絡電話,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新聞網》即時新聞區,惟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