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雞大哥:「如果你是承辦檢察官,請問你會起訴這個竊盜嫌疑人嗎?」
牛小弟:「甚麼案子?起訴、不起訴,那要看證據。」
雞大哥:「當然!當然要看證據。我來簡化這個案例,按照新聞報導來提供證據情況。」
牛小弟:「甚麼案例?」
雞大哥:「超商竊盜案例,W超商店員B提出『告訴』,控告A於某年某月某日上午九時許在W超商竊取該超商所販售的遊戲光碟。」
牛小弟:「W超商店員B控告時有提出甚麼樣的證據?」
雞大哥:「提出當時的監視器錄影檔。竊嫌在W超商的結帳時間,依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是當日上午九9時許。」
牛小弟:「被告A怎麼說?」
雞大哥:「被告A說,那時候他在距離約200公尺的Y超商買東西,有不在場證明。」
牛小弟:「檢察官有調閱Y超商當日上午9時前後的監視器錄影檔?」
雞大哥:「有。但勘驗這個監視器錄影檔(如果那個人是A),A的結賬時間、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的時間是當日上午9時9分許......與W超商監視器錄影畫面所顯示的時間相差約9分鐘。」
牛小弟:「距離約200公尺、時間相差約9分鐘,這個意思是:A如果是W超商那個竊嫌,在約9分鐘之內,他也可以出現在Y超商......A所提出的不在場證據,證明力不是很強、甚至可以說是薄弱的。」
雞大哥:「是,可以說是薄弱的;但不同的監視設備,時間如果沒有校正,那與確實、正確的時間是會有所誤差的(檢察官沒有接續查證這誤差的可能),所以,以這樣的證據來看,二人不是同一人的可能性,其實還是有的。」
牛小弟:「的確是如此。另外,在W超商與Y超商當時來櫃檯結賬的那一個或那兩人,影像清楚嗎?」
雞大哥:「這還用問,當然都不夠清楚。從影像畫面來看,難以直接辨認哪一個人是A,也難以直接辨識二人是否為同一人。」
牛小弟:「那穿著呢?」
雞大哥:「W超商那個竊嫌,戴鴨舌帽、戴眼鏡、穿長褲,這部分與Y超商那人相同,並且畫面顯示,二人的長像也有些相像;不同的是,W超商那個竊嫌有穿外套、Y超商那人沒有穿外套。」
牛小弟:「此外,還有甚麼不同?」
雞大哥:「鴨舌帽、衣服......的色澤不大一樣。」
牛小弟:「戴鴨舌帽、戴眼鏡、穿長褲……並且,二人的長像有些相像;離開W超商之後、進入Y超商之前,竊嫌可以脫掉『外套』;不同的監視器、不同的光線可能顯現出來不一樣的色澤……所以,W超商與Y超商所出現的影像是同一人、或是不同的二人?到這裡,其實仍然難以判斷。」
雞大哥:「確實是這樣。」
牛小弟:「既然難以判斷是同一個人,按照罪疑唯輕、無罪推定證據法則,不是應該為不起訴處分?」
雞大哥:「起訴的門檻比判決有罪的門檻低,所以這個結論,對偵查結果、即是否要起訴被告的決定,不是絕對的。」
牛小弟:「好,就算是這樣。那要起訴A,總得還要有其他不利於A的證據,對吧?」
雞大哥:「是的。第一,W超商的店員B,他作證時堅決的指認、指認竊嫌就是A。第二,A有在玩網路遊戲,並且前往玩遊戲的網咖與W超商有地緣關係。第三,當時出現在W超商與在Y超商的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都是腳踏車。」
牛小弟:「從你的介紹,A的犯罪嫌疑真的很高?」
雞大哥:「從證據來看,A的犯罪嫌疑真的很高。W超商店員B的堅決指認、兩處所的時間差(約9分鐘)......A的犯罪嫌疑真的很高。」
牛小弟:「是的,A的犯罪嫌疑真的很高。」
雞大哥:「不過,還有一件事,這也是檢察官起訴A之前就已經知道的『發票』:W超商與Y超商不屬於同一公司;W超商對竊嫌所開立的『發票』、Y超商對A所開立的『發票』,兩者開立的時間點,起訴之前有調查,兩者相差僅3秒。」
牛小弟:「還有,根據新聞報導,影像中,那二人所穿的鞋子並不相同。」
雞大哥:「對!但起訴前,檢察官並沒有注意到『鞋子』這個細節。暫且不論鞋子,根據以上的種種情況,如果你是承辦檢察官,你會起訴A嗎?」
牛小弟:「這個案子,A走極端、自殺了,如果這時候牛ㄟ的回答是:『按照以往所看過的案件,我會起訴A。』這應該是找罵挨,所以牛ㄟ不回答……讓牛ㄟ來反問您老,如果是你承辦的檢察官,你會起訴A嗎?」
雞大哥:「W超商與Y超商雖然不屬於同一公司,但W超商對竊嫌所開立的『發票』與Y超商對A所開立的『發票』,兩者的開立時間相差僅3秒。如果法院必須作有罪、無罪的判決,這個癥結點的釐清,絕對是有意義的……!」
牛小弟:「哈!您老也不願意回答?滑頭……看來,那位被處休職1年的員警,也是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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