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侯永福:兩顆茶葉蛋大於遠雄千萬賄款?

出版時間 2019/06/01
日前高雄有一女子,任職於連鎖超市,在上班期間偷吃2顆茶葉蛋,每顆值9元,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為9萬元。示意圖。資料照片
日前高雄有一女子,任職於連鎖超市,在上班期間偷吃2顆茶葉蛋,每顆值9元,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為9萬元。示意圖。資料照片

侯永福/退休律師

日前報導,高雄有一方姓女子,任職於連鎖超市,在上班期間偷吃2顆茶葉蛋,每顆值9元,猶飾詞狡辯,否認犯罪,被高雄地方法院判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為9萬元。很多人看到這則新聞後,覺得怪怪的,怎麼怪?我們先來看法官怎麼說。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64號判決理由,方女的犯行構成業務侵占罪二罪,法定刑期為6月以上,5年以下。但法官考量造成的財產損害並非重大,可罰程度不高,被告並無前科,現正值青壯,未來尚有可為,有「情輕法重」的情形,縱依法定最低刑度判刑,仍然過高,故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但因被告無悔意,亦未賠償,大學畢業,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等,綜上情形,判處3個月,如易科罰金,相當於新台幣9萬元。

從上揭判決理由,以筆者個人的觀點,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而且法官也考慮到「情輕法重」的問題,予以減刑。然而,這判決為何上報呢?必然有可議之處,為何可議?我們再來看下一則判決。

遠雄集團總裁趙藤雄先生,前因林口合宜住宅及八德合宜住宅案,交付賄款2000萬給營建署前署長葉世文;在二審判決前,又自白因新竹東大路眷村改建案,與葉期約賄款2200萬元,結果趙繳了2億,獲得緩刑,舉國譁然。人民對司法認知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還是沒辦法去除。

試想:趙藤雄答應行賄4200萬,那他期待得到的不正利益多少?不言而喻。

那麼,到底「茶葉蛋」女子跟趙藤雄比較起來,誰再犯可能性比較高?誰比較有教化可能?這個答案恐怕連法官也不能保證。問題是,在趙案法官給予緩刑的機會,何以「茶葉蛋」案法官沒有呢?其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從上開規定可知:茶葉蛋案的法官,應該可以彈性的運用附條件的緩刑規定,命方姓女子道歉、立悔過書、賠償以及公益捐,以試探方女有無再犯之虞。至於公益捐的金額多少,縱使依民間賣場常寫的賠100倍,也不過1800元。如果方姓女子仍不遵行,被撤銷緩刑,咎由自取,媒體還會感到不可思議嗎?

2億元對趙藤雄來說,可謂九牛一毛;9萬元對家境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的方女來說,宛如千斤重擔。趙藤雄案之於「茶葉蛋」案,前者的銅臭味過濃,後者的人情味太淡。無怪乎兩者都上報。

新聞媒體的焦點,「不可思議」永遠是其中之一;很可惜,茶葉蛋案我們沒有看到法官的智慧,卻看見「不可思議」。司法威信,經常是一粒老鼠屎,毀了一鍋粥。期待能在媒體上看到台灣法官智慧而溫馨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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