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孝文/律師
近日有新聞媒體指出,某屏東縣議員持大字報質詢時,遭主持議事的主席下令議事人員消音,並馬上宣布「時間暫停」,還要求不要有脫序行為,該段影片連日來在網路引發熱議。而透過這起新聞案例,或許可以讓我們更加瞭解議會的議事程序。
首先,依照《地方制度法》第33條以下規定,地方備有立法機關(議會),以屏東縣議會為例,該議會職權乃議決縣市規章、預算、稅課、財產處分、人民請願案件等。又參照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11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而議長或主席,原則上居於公正超然之地位,嚴格執行議事規則,維持會議和諧,使會議順利進行,並以維持會場秩序,確保議事規則之遵行為其職責。
那麼,主持議事之人得否於議員質詢時要求消音呢?依照屏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33、34條規定「出席議員請求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二人以上請求時,由主席定其先後」、「出席議員應取得發言地位後始得發言,並在席次為之」,雖未有要求消音的明文,但參酌同法第36條規定「出席議員發言,應簡單扼要,如超出議案範圍或意見重複者,主席得制止之,並切斷擴音器電源。議案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議案之意見。」
可見,在出席議員發言有不當情形時,主席得制止並切斷擴音器電源;而如果在未取得發言地位而逕行發言者,基於舉輕明重的原則,也應該要允許切斷擴音器電源為之,以追求議事順暢。但如果已取得發言地位,主席卻因特定政治傾向或一己之私,企圖阻撓發言而切斷擴音器電源者,則有濫權而妨害公務執行之嫌,殊值注意。
代議士身負民意在議事殿堂為民喉舌,扮演著監督執政團隊施政的重要角色,質詢制度則是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因此,在民主的蜿蜒而曲折的道路上,遵守議事規則與法令程序,乃提升議事效率的不二法門。
且在議事過程中,如發生任何「權宜問題」(即議場中的突發狀況,如大聲喧譁、鼓譟,造成議場秩序混亂),可請求主席予以制止,以保障議會成員開會的權益;而如果發生「秩序問題」(即議會成員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脫離主題,造成會議程序出錯),也可以要求主席解決,主席依法也應立即裁定,不服者並可提出申訴,以維持議場審議秩序。
因此,即便民主遭到短暫消音,法制仍持續在發聲,期盼議會能減少政黨對立及意識形態鬥爭,積極增進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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