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鄭子薇:比段宜康吞曲棍球更重要的事

出版時間 2019/05/18
台中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因偵辦彰化縣曲棍球協會涉嫌詐領500多萬元補助款一案,遭監察院彈劾,引發爭議。資料照片
台中地檢署一名檢察官因偵辦彰化縣曲棍球協會涉嫌詐領500多萬元補助款一案,遭監察院彈劾,引發爭議。資料照片

鄭子薇/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最近司法圈發生一件大事,一位檢察官被監察院彈劾,罕見地讓平時低調的檢察官全都動起來,短短2天,「捍衛司法獨立連署活動」連署的檢察官人數就達916人(法務部民國107年統計全國檢察官只有1352人),如果該檢察官真的違法亂紀而影響檢察官群體的名聲,最盼望他被彈劾的,絕對是檢察官同事,但檢察官們壓倒性的力挺,甚至連法官、律師、學者都齊聲連署,至昨天傍晚人數已達1949人,而且數字還在持續上升中。此事究竟為何會引起法界這麼大的反彈?又跟一般民眾有什麼關係呢?

最大的問題在於,監察院彈劾該檢察官的理由,包括:印章到底要不要沒收?偽造印章要不要另論?都不是該檢察官有何操守不當或風紀問題,而是個案的「認定事實」(認事)與「適用法律」(用法)這個司法最核心的領域。

為什麼不該讓監察院介入司法的核心領域?因為對個案認事用法的違法或不當,司法體制早就有一套完整的監督機制。就像判決可以透過「上訴」來救濟,人民如果認為檢察官的決定(包含不起訴、緩起訴)是錯誤的,可以向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如果高等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認為檢察官的處理沒有問題而駁回再議,人民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請求法官來審理這個案件。即使交付審判被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了,如果人民認為檢察官漏未偵辦某些犯罪事實,或是有了新事實、新證據,也可以再次提起告訴或告發,請求檢察官偵辦。

為什麼讓上級審的檢察官、法官(合稱司法官)來決定「認事用法」有無錯誤,會比讓監察院來認定更妥當呢?因為司法官被要求不得加入政黨或從事任何政治活動(所以我們不會看到司法官上任時就揚言要調查偵辦某政治人物案件的司法人員)。上級審也沒有對個別檢察官彈劾的權力,可是監察委員有。

過去,司法官也不會因為認事用法跟上級審不同,就被提案彈劾,而面臨可能失去工作的風險,這是讓司法官能夠獨立偵查、審判,不受政治或輿論干擾的重要原因。《法官法》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懲戒事由」就是這麼來的。如果檢察官在偵辦犯罪的時候,都還要看監察院的臉色,想著自己未來會不會被彈劾,就好比在公司的會議上,員工講的意見跟老闆不一致,就等著被老闆炒魷魚一樣,誰還敢說真話?如此一來,公司不僅無法進步,還會向下沉淪。

如果一個國家,連檢察官偵查結果令政治人物不滿意,都會被吹毛求疵的找錯誤而事後被彈劾,那麼一般公務員碰到有權有勢的人申請在你家旁邊設立工廠或電玩店、申請把你的店附近大量畫設紅線而讓客人難以停車消費、申請讓他的小孩優先進入明星學校而排擠其他人入學機會,又怎麼敢依法做出適當的決定呢?

其實,法院辦案有程序上的瑕疵、或是漏未沒收扣案證物而被上級法院撤銷改判的案件不在少數,檢察官聲請沒收扣案的證物,也時常不被法院所採納,這類對於個案認事用法的意見不同,只要不是因為操守風紀問題,都是司法體制正常運作的結果,也是上級審之所以存在的理由。

如果這個體制失靈,監察院該做的是指出體制何處失靈,促請權責機關檢討改進,或是指出偵辦個案的檢察官有何操守風紀問題,而不是直接將手伸入個案的認事用法,否則,人民喪失接受公正審判之權利、整個國家憲政體制的崩毀,恐怕就不是段委員吞一顆曲棍球就可以解決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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