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勉生/退休公務員
麥當勞石牌店日前遭法院處罰,是罪有應得,還是無妄之災?
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麥當勞石牌店,應賠償一位視障人士20萬8403元。理由是這位人士前往該店借用廁所,離去時遭自動門夾傷,向麥當勞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21萬餘元。
士林地院認為本案適用《消保法》,自動門感應裝置不周,害這位人士受傷,判決店長與麥當勞應該賠償。
麥當勞表示,自動門門外有紅外線感應裝置,但若要從店內離開則必須按壓開關開啟自動門,當時這位視障人士的妻子先行通過自動門,因此自動門緊接著進行閉門程序,而這位妻子未提供丈夫協助,才是男士受傷的原因。
士林地院判決麥當勞應該賠償,必然是於法有據。但本文擬從情、理、法多方觀點來思考。
第一,該店開設以來,是否曾有視障人士進出過?如果曾有視障人士進出,未曾發生事故,麥當勞為何要對本案負完全責任?如果這是第一次有視障人士進出,麥當勞是否有責任及義務做必要的處理,以預防事故發生?
其次,《消保法》規定提供消費服務者,必須確保消費者安全無虞,場所包括賣場空間及附屬設施。但是並沒有規定所有商店,必須裝置內外都是紅外線感應的自動門。法院認定該店自動門感應裝置不周,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第三,有論者認為,依據《消保法》之精神,麥當勞對於行動緩慢者或是視障人士,應該特別注意其安全,也是企業該有的責任。但是這位男士進來使用廁所時,有沒有告知店家?有沒有表明自己是視障人士需要特別協助?如果沒有,企業是否仍應該負相關責任呢?事實上,根據大家進出麥當勞的實際經驗,該店服務人員可能根本沒有發現或注意到這位人士進來使用洗手間。
第四,麥當勞提供洗手間服務,但是我們看到許多餐飲店明白標示:洗手間僅供本店消費者使用。如果此項做法合乎《消保法》規定,麥當勞可不可以比照辦理呢?如果全台麥當勞因為本案,今後不再提供洗手間服務,必然對民眾造成更大的不便。
本案視障人士由其妻陪同進出大門,其妻明知其夫視障,卻未盡照顧之責,反而完全怪罪麥當勞,是不是不符比例原則,無限上綱呢?
台灣似乎需要加強社會教育,受到傷害者似宜先理性地檢討,發生事故的原因及癥結何在?如果自己有過失,就不應該怪罪於他人。凡事訴諸法律,對簿公堂不會有助社會和諧。
法院理應維護受害者的權益,但亦應避免民眾無限上綱。本案判決是否妥適,恐須由法界人士及學者專家再做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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