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秉訓:政府應撤銷MOMO親子台的「焦糖哥哥」商標

出版時間 2019/05/13
論者建議,文化部應和經濟部合作檢討《商標法》的漏洞,以消滅經紀公司惡整藝人的問題,還給表演者一個良善的表演空間。資料照片/翻攝自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臉書
論者建議,文化部應和經濟部合作檢討《商標法》的漏洞,以消滅經紀公司惡整藝人的問題,還給表演者一個良善的表演空間。資料照片/翻攝自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臉書

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據報導藝人陳嘉行(焦糖哥哥)收到MOMO親子台(即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存證信函,指出優視公司擁有「焦糖哥哥」商標,並要求其不得使用「焦糖」。對此,筆者認為MOMO親子台有濫用商標制度的問題。
 
優視公司的「焦糖哥哥」商標有兩件,申請日皆為2008年6月27日,並於2009年1月1日公告。一件(註冊號01345046)指定於第38類服務(電信通訊),而另一件(註冊號01345145)指定於第41類服務(例如娛樂)。
 
「焦糖哥哥」商標第一個問題是當初智財局不應該核准該商標。首先,「焦糖」和「哥哥」都是通用的文字,並不具有識別性,應違反審查當時的《商標法》第5條而不授予商標權。除非根據同法第17條,優視公司應聲明不專用「焦糖」和「哥哥」時,才可以許可。
 
其次,「焦糖哥哥」是陳嘉行的藝名。根據同法第23條,必須經陳嘉行同意,優視公司才得申請「焦糖哥哥」為商標。但官方的商標資料庫並無聲明不專用或經陳嘉行同意之記錄,故「焦糖哥哥」商標一開始就不應核准。
 
對此智財局的錯誤行政處分,現行《商標法》有評定制度,讓智財局得以撤銷「焦糖哥哥」商標。評定制度得由陳嘉行申請或智財局主動執行。
 
再者,商標權人有使用商標的義務。如果未使用商標長達3年,則根據現行《商標法》第63條,智財局應該廢止該商標。根據同法第5條,「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讓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很顯然,自陳嘉行離開MOMO親子台6年以來,該頻道並未有新的人選繼承「焦糖哥哥」的角色。「焦糖哥哥」停止使用超過3年。其次,優視公司雖經營MOMO親子台,但是並未以「焦糖哥哥」為名義提供頻道服務,故沒有使用註冊號01345046商標之事實。
 
再者,註冊號01345145商標其列舉的服務涉及文教或娛樂的活動與表演,也因為MOMO親子台不再有「焦糖哥哥」的角色而不存在使用商標的事實。因此,智財局應以未使用為理由廢止「焦糖哥哥」的商標。
 
做為一個智財學者,筆者發現經紀公司有濫用《商標法》的問題,其限制藝人的發展而讓《商標法》變成現代奴隸制度。除了「焦糖哥哥」之外,還有「牛奶哥哥」、「奶油哥哥」等等不應該授予商標權的文字組合。
 
特別是,「焦糖哥哥」是陳嘉行自行取的藝名,即使優視公司之後成為經紀公司,也不應透過商標申請變成優視公司的財產。最後,筆者建議文化部應和經濟部合作檢討《商標法》的漏洞,以消滅經紀公司惡整藝人的問題,還給表演者一個良善的表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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