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仁宏/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日昨士林地院一件判決案出爐,一位王姓視障男子前往麥當勞石牌店借用廁所,離去時卻遭自動門夾傷,憤而向麥當勞求償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21萬餘元,士院認為本案適用《消保法》,自動門感應裝置不周害男子受傷,判決店長與麥當勞應賠償王姓男子20萬8403元。看到此判例,內心是憂喜參半。
喜的是法院判決難得重視消費權益最高法典的《消保法》;憂的是本案若真是適用《消保法》,法院判賠的金額實在偏低了。
看看美國2016年南卡羅萊納州,一女子在平價賣場TARGET的停車場,發現女兒撿起一根來源不明的注射針頭,她揮手要把針頭打掉,結果針頭扎進她的手掌,她趕緊就醫,擔心感染愛滋病,並服用抗愛滋病藥物,她丈夫也向公司請假照顧她,後來檢驗結果沒感染愛滋和肝炎,但還是請律師打官司,本來要求賠償1.2萬美元,但賣場拒絕,提告後法官做出判決,要賣場支付懲罰性賠償460萬美元(合1億4720萬元台幣)。
本案麥當勞表示,自動門門外有紅外線感應裝置,但若要從店內離開則必須按壓開關開啟自動門,當時王男妻子先行通過自動門,因此自動門緊接著進行閉門程序,而王妻未提供丈夫協助,才是王男受傷的原因。麥當勞還主張,王姓男子是到店內上廁所,沒有購買餐點,不符《消保法》規定的消費行為定義。
麥當勞的主張並非無的放矢,依《消保法》中對名詞定義,「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而「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依該法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故王姓男子是否是《消保法》中所定義的「消費者」?此爭議是否是「消費爭議」?其次士院所判之賠償,未採如交通事故鑑定肇事責任比率之賠償機制,而完全歸咎於麥當勞,均有再審酌的空間。
麥當勞提供免費的服務,落得此下場,是倒楣嗎?事實上依據《消保法》之精神,麥當勞應確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賣場空間及附屬設施,均安全無虞,讓消費者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尤其對於行動緩慢者或是視障人士應該特別注意其安全,這是企業該有的責任;或許不久民眾到麥當勞使用廁所,都要另外繳費,其費用可折抵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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