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棋楠/文化大學勞工系教授
日前(5月9日)不分藍綠立委包括許智傑,黃昭順與陳學聖委員,以及多個教師工會包括台灣私教、全教產、全中教、及北學產、新北全教產、桃教產、台南大府城、屏教職等地方教育產業工會於立院舉行聯合記者會,抗議此次《教師法》修法,未改變現行第六章教師組織第39條仍僅限於單一「教師會」之規定。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實均為教育產業之受雇者組織。而《教師法》之其它條文也皆與受雇的教師有關,除「教師會」外,「教師工會」為何不納入,令人不解。
以往教師被限制不得組織工會,自民國100年此一限制不復存在。《教師法》卻遲未因應納入教師工會組織為教師組織,其立法歧視教師工會組織,非常明確,其有不利教育產業民主發展之處,分析要點如下:
一、限制多元教師團體的參與,不僅不能傾聽多元聲音,致使教師權益未能透過不同教育現場團體的參與獲得更佳保障,更可能使不同團體對立,產生勞工與勞工爭議。
二、當學校教師會欲另組工會時,各別老師需同時加入教師會與教師工會,除增加會費之支出外,亦與集體團結權之原則有違,更增添行使協商權之爭議,尤其是團體協商。
三、教師會並未有如教師工會般,被賦予爭議權。要發動罷工以外之爭議權,提訴學校(資方)的不當勞動行為。教師會均不具資格。具有保障教師權益更強功能之教師工會反而未被納入,無法透過《教師法》規範下的相關事務為教師發聲及參與教育政策的制定,此一立法之不妥,甚為顯現。
四、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而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教師法》第40條明定教師組織的基本任務內容與保障教師工作權息息相關,未能將目前更具保障教師工作權益的教師工會納入教師組織的定義內,也恐有違憲之虞。
吾人判斷,此次修法,若仍維持原來僅限教師會代表教師為教師組織。此一爭議,仍然會繼續延燒。教育部及立法當局,必需回應教師代表之各種組織之實際現況。不容國家歧視教師工會及其各地會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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