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蘇友辰:大法官「不語」為哪樁?

出版時間 2019/05/09
論者認為,司法院若能針對上述法官「失言」的司法異象修法納入規範,以為監督與課責之憑據,相信司法官們當能自我約束,確保審判獨立精神,司法信賴方能有效維護樹立。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司法院若能針對上述法官「失言」的司法異象修法納入規範,以為監督與課責之憑據,相信司法官們當能自我約束,確保審判獨立精神,司法信賴方能有效維護樹立。示意圖。資料照片

蘇友辰/律師

司法院前院長賴浩敏在今(2019)年4月27日發表新書《第一個律師出身的司法院長》,書中首度回應他與前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不合的傳言,坦承兩人曾為了「美河市釋憲案」發生齟齬。當時蘇公開表示美河市不屬違憲解釋範圍,直言無法聲請再審;而後又投書強調上述觀點,並認為大法官「不語」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祕主義,此舉招致司改會對蘇請求評鑑。

繼而賴召開大法官會議討論,在座14位大法官皆認為不妥,並作成「部分大法官認為不宜,但咸認為尚沒有到達懲戒的地步」決議。蘇得知後非常不悅,直衝院長室拍桌質問,這段茶壺風暴於今始被揭露。

究竟「法官不語」是否如同蘇所稱「是不合時宜的法律神祕主義」,法官該如何拿捏發言分際?值得再省思。
 
現行法規中對法官言論予以限制者,即「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繫屬中或即將繫屬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易言之,不論是否為自己所承審案件,法官若對於尚在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具體個案公開發表評論,都可能引發立場偏頗及干預審判等質疑。大法官也是《法官法》第2條所稱法官,自應展示最高節制,特別是,對美河市案釋憲結果可否據以聲請再審做出了預斷,即有可能對承審再審的法官造成影響,允宜避免不當發言。至於判決定讞後的發言尺度如何,亦值得檢討。
 
猶記得,筆者為蘇建和案辯護尋求非常救濟時,在該案更二審的審判長主導下,於1996年3月11日聯合曾經及未曾參與審判的庭長、同僚多位,史無前例舉行蘇建和等盜匪案自白說明會,反擊民間平反大隊的訴求,形成官民對抗的司法異象。

不久,最高法院也撰寫4萬多字的蘇建和等盜匪案「研究結論」,尋求刑事庭40多位法官共同背書,於同年6月18日對外公佈,直指3人罪證確鑿,罪無可逭,用以對檢察總長陳涵提出第4次非常上訴進行施壓。若此第一、二、三審法官如此不顧「法官不語」準則,對個案聯合發表多項訴外意見,已形同另類的集體審判,成為中外司法史上的奇譚笑柄。
 
學者李建良在《司法周刊》發表專文探討法官發言的分際,提到德國前聯邦行政法院院長Horst Sendler主張法官宜否發言的界限,在於「縱可為之,仍不宜冒進」。是故,法官發言雖未達可資懲戒的程度,但若可能損及司法的公信力,仍不宜為之。固然,法院確定判決或大法官解釋與協同、不同意見書等本來就可受公評,但如允許法官隨便發表意見,甚至聯合評論他案,反而更難取信於民。
 
目前依據「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新聞發佈作業要點」設有「發言人」與「新聞發佈」制度,對於失實的報導或扭曲司法形象的言論,若責由發言人即時主動對外說明或發佈新聞稿予以澄清,應屬正辦。

因此,司法院若能針對上述法官「失言」的司法異象修法納入規範,以為監督與課責之憑據,相信司法官們當能自我約束,確保審判獨立精神,司法信賴方能有效維護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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