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簡祥紋:機關算盡的法官法修正

出版時間 2019/05/08
論者表示,《法官法》修正草案的邏輯是,沒有法律專業的人,因為常常喊「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口號,喊久了就變得很有法律專業,然後再用13職等的高官或特任官職位加持,官大了,學問也會跟著變大了,可以主導評鑑《法官法》律見解的對錯。法庭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法官法》修正草案的邏輯是,沒有法律專業的人,因為常常喊「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口號,喊久了就變得很有法律專業,然後再用13職等的高官或特任官職位加持,官大了,學問也會跟著變大了,可以主導評鑑《法官法》律見解的對錯。法庭示意圖。資料照片

簡祥紋/橋頭地方法院法官

立法院近日再審查《法官法》修正草案,各式版本滿天飛,各路人馬集結,磨刀霍霍,但侵害審判獨立之疑慮不絕於耳,其中以尤美女立委版本(下稱尤版)草案最具爭議性,連律師團體都看不下去,律師公會全聯會與15個地方律師公會,聯合發表聲明反對尤版草案,批評其侵害審判獨立原則、獨厚特定團體及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戕害評鑑決議之公正性。
   
尤版草案最具爭議的條文在於第30條第3項規定:「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法律見解是審判獨立的核心,草擬者也知道這是常識,所以條文文義上「原則」禁止對法官的法律見解為評鑑,「例外」方可。但只要是學過訴訟法的人就知道,個案審判中最關鍵、最常需要法律專業素養,最能表現法律見解的部分就在於「事實與法律間之涵攝關係」,這也是法官審判獨立最核心的部分。
 
上開草案的立法方式,顯然是把「原則」偽裝成「例外」,讓文義上的「例外」,實質上可為「原則」使用,玩這種文字遊戲來「貍貓換太子」,掩人耳目的手法,極盡權謀之道,可惜自以為聰明而欲蓋彌彰,導致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騙騙外行人還可以,遇上律師這種內行人馬上就被看破手腳了。
   
又尤版草案第33條第1、3、4項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由法官一人、檢察官一人、律師二人、法律學者一人,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六人組成。」、「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專任委員五人,由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三人、律師一人及法律學者一人出任。」、「法官評鑑委員會設召集委員一人,由全體委員自五名專任委員中推舉之。」、「專任委員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召集委員為特任官,均由司法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草案內容增加外部委員,以提升他律功能,筆者贊同,但總共11名委員中,上開「非法律人」就占6名,超過半數,而且任用條件極具彈性,這意謂著以後主導法官評鑑委員會者,將是這些不具法律專業的「非法律人」。
 
且按上述,尤版草案第30條第3項規定已「原則」准許評鑑法官個案法律見解,以後占多數的「非法律人」委員將可主導評鑑法官的法律見解,而這正是律師團體聯合聲明所質疑的「獨厚特定團體及讓少數委員主導評鑑過程,戕害評鑑決議之公正性」。但不具法律專業的「非法律人」,如何評鑑「法律見解」呢?簡單的邏輯,如果我要說別人的法律見解不對,那代表我的法律見解比較高明,才有能力去評鑑別人,不是嗎?但這個草案的邏輯卻是,沒有法律專業素養的人,因為常常喊「司法改革」、「人權保障」的口號,喊久了就好像變得很有法律專業,然後再用13職等(常任文官最高14職等)或特任官的高官職位加持,官大了,學問也會跟著變大了,可以主導評鑑《法官法》律見解的對錯。這是什麼神邏輯?如果真有那麼一天,希望這些「非法律人」之委員們在面對如何評鑑法官之法律見解的質疑時,不要只是跳針式的回答「要淘汰不適任法官」、「要淘汰不適任法官」……。
   
又如果這些非法律人的法律見解高於法官,而且都不會有錯,有資格評鑑法官的法律見解對錯,那就修法請這些人來當法官就好,為何要另外安排13職等或特任官的高官職位?還是這些有志者嫌棄法官的職位太低,工作又辛苦,沒日沒夜沒假日的加班,又用忍受社會輿論無情的羞辱,才領那麼一點錢,CP值太低,不屑來當法官?寧願當法官的「法官」。但既然是做公益,還需要在乎職位高低嗎?到底是要來做事?還是要來做官?讓人不禁懷疑,「淘汰不適任法官」恐怕只是煙霧彈,藉機擴充高官職缺,安排自己人的人事才是真正的目的。
 
上開草案內容先大幅度開放法律見解的評鑑,後又有非法律人擔任過半數委員,又增加共5個的13職等及特任官專委職缺,既能酬庸人事,又能讓自己人擔任多數委員,藉以掌控評鑑委員會,以箝制不聽話的法官,將黑手伸入司法的核心,但表面上卻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當遮羞布,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真是機關算盡。莫怪乎,上開律師公會的聯合聲明直指此草案規定「獨厚特定團體」。
   
「淘汰不適任法官」不重要嗎?當然重要,筆者舉雙手雙腳贊成,但不應該像上開草案這樣亂搞。法律見解是審判獨立的核心,不應該列入評鑑,現行機制已有對法律見解不當的部分,設有救濟機制,又不會有影響審判獨立的疑慮,例如《刑法》所規範的「枉法裁判」罪或「濫權追訴處罰」罪,可追究法官或檢察官其濫用法律見解之刑責,並可藉由上訴、抗告、再審(民事)及非常上訴等程序糾正不當法律見解尋求救濟,個案裁判違憲審查亦已通過憲法訴訟法,將來得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查,難道連學養俱佳、德高望重的司法院大法官的法律見解都不如草案中那6位「非法律人」,非要安插其擔任13職等高官或特任官,才能拯救台灣的司法?
   
即使堅持要開放法律見解的評鑑,也不該由不具法律專業者來評鑑,要提升他律功能,可以增加律師、法律學者或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的委員人數,這些法律專業者並不會對法官及檢察官有「官官相護」的疑慮,可以發揮外部監督功能。筆者想破頭也不懂,不具法律專業者,如何評鑑《法官法》律見解的對錯,這些人是要根據什麼標準來評鑑?筆者身為法官,或許會被認為就上開草案存有偏見,但律師團體總不會對法官存有「官官相護」的疑慮,其對上開草案所發表的聯合聲明應具客觀中立性,希望立委諸公們,能慎思明辨,從善如流,切勿做想干預審判獨立黑手的幫兇,否則台灣民主法治難保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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