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立/警大博士生、現職員警
日前在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巡邏員警發現一輛黑色轎車違規停在路邊,上前稽查,孰料犯嫌踩下油門逃逸,甚至一度要開車衝撞警員,雙方在大街上演搶匪追逐戰,最後員警連開8槍,逮捕持有槍械與毒品之嫌犯,對照數周前貴報刊載《破解「咬警察無罪」的司法銅人陣》,引起號稱司法流言能終結的忠實讀者認為,警察執行交通稽查時,如未能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民眾為捍衛自己權力,對抗國家執法人員不法盤查,被逼迫口咬警察,不能算是妨害公務的「司法流言」觀點,真實世界與法理推論,有極大的差異,難道說「有抓到沒事情,沒抓到有事情」?
警察人員執法是為了交通、治安與服務,民眾認為違法拒絕盤查時,當依法立即提出異議,表明拒絕警方盤查之個人意見,此為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絕非採用「咬警察」的手段來拒絕,這一部分的流言澄清,已如另篇投書貴報《盤查要合法,拒絕盤查也要合法》,再三呼籲「拒絕盤查,不是咬警察」,不再贅述。
至於流言者認為警察大學博士生可以「指揮」檢察官, 實屬刻意曲解司法實務工作的假訊息,假訊息的目的在揚棄批判是幫助學理進步的詮釋觀點,司法實務工作者,仍然難以理解警察工作是在行政行為與司法行為間交錯完成的,不若法庭上或教室中,可以一刀劃分,形成屬於交通稽查的行政、屬於司法的危害防止或犯行阻止成為明顯的分水嶺,舉凡警察因為稽查交通違規而發現違法的刑事案件,行政與司法交錯情形,比比皆是,中外皆然。
咬警察無罪的裁判書,其實反應出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沉痾 ,檢察官工作繁重雖是事實,再增加檢察事務官輔助後仍不能稍減其壓力,所以裁判文中說明了起訴書狀是由偵查組檢察官處理,蒞庭時由公訴組檢察官處理,雖說這是民國90年試辦公訴與偵查分組辦事的制度,但其缺點已非常明顯,法界已有許多反對聲音,這樣的制度,有時輪到公訴檢察官詰問時,卻聽聞「我也很好奇,想要詢問警察證人」,這樣的檢警關係,分不清實務狀況,當然無法突破辯方律師或庭上的質疑,檢警當然必須一同修練,瞭解案情後合理適用法令,方能突破司法銅人陣,總不能開庭之初,還直接在布滿黑衣白布鞋小弟的庭內,進行警察證人身份確認,當庭念出警察先生目前是否居住柏拉圖市完美區理想街101號?
檢警關係絕非只是偵查主體與證人之關係,可惜地,我國雖繼受外國刑事訴訟法,但運作的現狀卻不相同,我國警察證人出庭時,要代表國家獨自面對法官、檢察官及被告與律師的質疑,而多數國家的檢察官卻是對於案件親自偵查後,整合警方資料出庭,國內檢察官以人力不足為由,將檢察官分偵查組、公訴組辦事,造成起訴書與蒞庭不同人,此時,代表國家執法的警察,卻只能成為站在犯嫌旁,成為被大聲念出證人人別資料的「巨嬰」,試問這司法銅人陣擺對了嗎?
警察無法預知將面對怎樣的危險,只能從實務經驗中學習,堪薩斯預防巡邏實驗已經證明,坐在巡邏車玻璃窗內吹冷氣的巡邏,對於社區治安完全沒有功效,對於積極攔查違規與不法、冒險犯難維護社會治安的好警察,如果開庭第一句都要先問「既不開罰單,又沒聞到酒味,為何阻擋當事人回家?」故意忽視被告已有「未戴安全帽」的客觀事實,切割適用法律,根本在打擊為正義努力的實體;退萬步言,證人到場就是陳述所見所聞,何以刑事庭法官突然行政魂上身,問詢證人當下有無想要開罰單?又如何認定不開罰單即屬於稽查行動完成?發現違規的稽查,難道不開罰單,就不算是稽查?對於明顯違規的稽查,進行受稽查人的人別詢問,司法即可逕行判定謂非依法行政?
警察執法環境就像是進入司法的惡人谷,可惜司法警察從來不是好命的「花無缺」,反而就像是進入惡人谷的巨嬰,在現行刑事司法實務的環境下,恐怕還是得謙卑地拜請十大師傅教導絕世神功,方能勇闖司法銅人陣。
「絕代雙驕」的主題曲是〈願妳知我心〉,然而此時迴盪在一廝小警腦中的卻是越南移工拒絕盤查,攻擊警察遭反擊後,開槍的員警陳崇文最終陳述:「庭上,我們不是每一次出勤都能安全下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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