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奕超/高雄地方法院法官
司改國是會議討論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改造方案,司法院本來打算「人數銳減成14+7、改成特任官、法官遴選增加2名立委、總統圈選」。後來因增加立委、總統圈選的爭議太大,司法院正式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只修改法官遴選會(下稱遴選會)的法官代表產生方式,讓法官代表直接由法官群體選出,這跟當初著重的「民主正當性」,似乎有一段不小的距離。
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合一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終審法院人數少;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不合一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終審法院人數多,《憲法》問題交給憲法法院決定。在審判權劃分與上訴制度不同的情況下,說我國有舉世最高比例的終審法院員額沒甚麼意義,應該關心的是人民訴訟權保障。
德國去年底才通過聯邦最高法院(BGH)新增兩庭(10人)的預算案,今年在卡爾斯魯與萊比錫各設置一庭。聯邦最高法院院長Bettina Limperg認為:上訴許可制將太多訴訟事件拒於門外,法院是否確保有效權利保障才是問題。
台灣也是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不合一的國家,有沒有必要收緊上訴門檻又大砍終審法院人數,削足適履去學美國及日本?林孟皇法官多年前分析終審法院的問題:「1.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2.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而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3.採取保密分案制度,產生匿責現象;4.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
其中保密分案已經廢除,立法院最近通過「大法庭制度」來事前統一法律見解,並廢除判例。其實只剩下法官選任的民主正當性,這恰恰也是司法院草案迴避掉的問題。所謂人數太多引起的見解歧異,在大法庭下已經不是問題。
雖然論者有意無意地指出換總統或換憲法都構成解任法官群體的事由。但台灣經歷威權體制、政黨輪替的過程,司法人事難得成為各方克制進入的地雷區。即使最高法院退出特定政黨人數比例最高,國會與總統都政黨輪替過了,司法仍然從1949年延續至今不曾斷裂。確切的原因尚留待史家考證。但也許政治就是一種互相,今天的掌權者清洗司法人事,難保明日的掌權者不會做一樣的事情。
敵不動我不動的情況下,眼前的事實是,台灣司法在政治勢力間勉強保全了獨立(儘管信賴度早被各方人馬消費殆盡、滿目瘡痍)。南美洲的阿根廷就沒那麼幸運,最高法院經歷不同執政者的清洗,成為鬥爭的工具,民主國家欠缺法治為後盾,也不會創造持續性的經濟成長。
要執行終審法院人事改造這樣敏感的大手術,草案第103條第2項第3款規定:終審法院金字塔相關條文自2025年7月1日施行。2025年,總統都要選2次了,現任司法院長兼大法官的任期沒意外的話也只到2024年10月,現任終審法院法官大概也可以自然退休了。
現任總統與司法院長顯然難以掌控6年後的終審法院人事,藉由排除目前檯面上主政者的影響力,達到某程度的政治利益迴避,司法院版保持了謹慎的自制。弦外之音是:希望外界不要將終審法院金字塔解讀為政黨進行的人事清洗,也與轉型正義的除垢無關。
但司法院草案有潛在的問題,即忽略我國是實權總統。終審法院人數多的時候,總統可能還不想干預法官人事;終審法院人數減成14+7,總統想干預是天經地義。我國總統選舉結束到就職,有4個月的空窗期,如果舊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長,在新總統就職前,遴定一批終審法院法官,呈請時總統已經交接,此時新總統有什麼選擇?或者不用到交接,就是同一個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長,但總統對遴定結果不滿意,遴選會又拒絕重新遴定,該怎麼辦?(有沒有台大校長管中閔案的既視感?)
共和國內一個有實權、經直接選舉產生的總統,司法院長或遴選會憑甚麼拘束總統一定要任命?大法官敢課予總統任命的義務嗎?這麼說好了,仿照司法部長提名、虛位元首形式任命的模式,比較像是內閣制的國家;台灣是有實權的總統,以終審法院濃縮後的政治分量,不讓總統參與決定過程,又沒有像法國透過修憲強化司法人事獨立,政治力沒有管道可以宣洩,徒增形成憲政風暴的風險,屆時只是重現1803年美國Marbury v. Madison的經典憲政案例而已
如果司法院的算盤都打到6年後的話,剛好是現在40至50歲中壯年法官準備接班的時間。這群法官大學畢業期間約為1991至2001年,已經是第三代法學者回國執教鞭了,研究者指出此階段「自由開放的風氣使法學呈現前所未有的活潑與多元」。我們應該有理由對接班的法官們有信心,相信法官們也不怕接受公開透明專業的嚴格篩選進入終審法院。
但司法院為了形式上的金字塔,讓老一輩的終審法院法官自然退休,斷了未來主力法官們的雄心壯志,職涯終點設定在高等法院層級,如果不能擴展其他的法律人跑道,有能力又不滿足於現狀的法官很可能就會選擇離開,坐實了法院成為優秀律師養成所的批評,那麼大砍終審法院人數所為何來?值得為政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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