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永欽/政治大學講座教授、司法院前副院長、前大法官
最近立法院審議《法官法》修正案,在依司法院大法官第175號解釋保留給司法院提案的法案外,加入了不少委員併案審查的提案,固然源於《憲法》賦予的立法權,無可厚非。
惟3個《憲法》獨立機關所以被《憲法》或大法官解釋賦予提案權,目的也就在避免其獨立性被獨佔立法權的立法院所侵蝕,至少要讓人民看到獨立機關對其權責、政策所持觀點的全貌,從這個角度來看,最近《考試院組織法》的修正和《法官法》的修正,所引起的《憲法》爭議,就知道制憲者和大法官當初的考量絕非過慮。
《考試院組織法》的事情可以先擺在一邊。法界對於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所提修正案所以無法忍耐者有二:一是修改評鑑啟動須「情節重大」的門檻,並把原來被完全排除在評鑑外的審判核心,也就是「適用法律之見解」加入但書:「但有關事實與法律的涵攝不在此限」;二是修改評鑑委員會的組織,改成以非法律體系的外部人士佔多數,增設5位專任委員,其中之一並擔任召集委員。
後者的不妥在於濫權的風險太高,前者直接牴觸了《憲法》保障審判獨立的底線,但一般民眾不會了解問題的嚴重,限於篇幅,我只談前者。民眾總覺得有監督比沒監督要好,這一點可說再正確不過,但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在權力層層相疊的時候,最後的監督者就會擁有無人監督的地位。最高權力相互制衡,也會留有只見傾軋,拳頭恆大於道理的問題。
現代國家所以會選擇讓行使法律監督的司法權獨立於政治部門,就是要使這個沒有政治權力而高度專業的部門可以對法律爭議說「最後一句話」,真正做到以法治來替代人治。因此,只要任何人,那怕是聖人賢君,可以對法官的決定再指指點點,獨立就不見了,法治也不見了,一切又回到了比誰的拳頭大的原地:誰來保證這些長期投入改革運動的社會賢達沒有偏見,保證他們沒有偏見的立法委員沒有其他政治意圖?
只要了解法律解釋方法的人都知道,所謂事實與法律的涵攝從來不是機械的套用,評價經常是無可避免的,簡單如某種含水飲料是不是稅法所要課稅的飲料,複雜如從事政治運動者是否政治受難者而應給予政治庇護,如果社會運動家的評價可以優先於法官,我們還要審判獨立嗎?
民國74年曾有5位最高法院的法官,因為他們的裁判見解被某監察委員認為違反了大法官解釋而被監察院彈劾,一位重量級學者大力聲援,認為建立大法官解釋權威在此一舉,我立即在報上發表「公懲會刀下留人」,最後一句話是:「當監察院彈劾的矛鋒對著治權中權力最小的司法權,司法權中最需尊重的審判權時,應該如何地審慎。」34年後的今天,我要鄭重的拜託尤美女委員:給司法留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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