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與牛的對話:酒駕撞死人,為何獲判無罪?

出版時間 2019/05/05
論者表示,就算採認王姓男子當時存在超過行政管制標準、但未達犯醉標準的「酒駕」事實,這「酒駕」事實也與王姓男子騎機車撞及、致鄭姓老鄰長於死無關,而不能認定他有罪。圖為機車騎士因受轎車遠光燈強光影響視線,撞上正穿越馬路的鄭姓老鄰長。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論者表示,就算採認王姓男子當時存在超過行政管制標準、但未達犯醉標準的「酒駕」事實,這「酒駕」事實也與王姓男子騎機車撞及、致鄭姓老鄰長於死無關,而不能認定他有罪。圖為機車騎士因受轎車遠光燈強光影響視線,撞上正穿越馬路的鄭姓老鄰長。資料照片/翻攝畫面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雞大哥:「《酒駕撞死違規行人,一團刺眼白光!讓他獲判無罪》
牛小弟:「蛤?」
 
雞大哥:「報導說:『苗栗縣王姓男子晚間酒駕撞死違規徒步穿越馬路的鄭姓老鄰長,因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法官撤銷他的酒駕罰單;且法官根據路口監視器,發現案發時現場出現疑似遠光燈的強光,同時影響兩人的視線,認為王男當時根本無法注意路況,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所以判王男無罪。」
牛小弟:「『法官撤銷他的酒駕罰單』也是判決『無罪』的原因之一?」
 
雞大哥:「報導沒有說,但從前後文來看,好像就是如此。」
牛小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九之二條第一項『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規定,就『酒駕』的處罰來說,警方進行酒測的時候沒有全程錄影,這個採證程序是違法的;為了貫徹執法人員都能夠確實遵守法律規定,採證程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在『酒駕』行為事實的證明上,原則上必須將這酒測結果加以排除而不使用,也就是不拿來作為證明『酒駕』行為事實之用。所以,就『酒駕』嫌疑事實,法院因為『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而撤銷王姓男子的酒駕罰單,這是可想而知的裁判結果;但是,撞到人、造成被害人死亡,這事關人命的重大侵害,因為『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這酒測結果關於證據能力的認定,還是一樣,一定要排除?」
 
雞大哥:「為了『貫徹執法人員遵守法律規定』,就證據能力的認定,應該是要一致的?」
牛小弟:「未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規定,於本件刑案,因涉及人命,或許應該作不同的認定......除非法律已經有了硬性的規定,就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依照這個規定,法院應基於『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均衡維護的考量,充分考量之後再來決定這樣的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可不可以拿來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事實之使用),『貫徹執法人員遵守法律規定』的規範意旨,在某些時候,雖是認定有無證據能力的考量因素之一,但並不居於關鍵的影響地位。」
 
雞大哥:「你的意思是,雖然警方違法取證,但王姓男子這『酒測』結果,法院還是可以拿來作為證明王姓男子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犯嫌的證據?」
牛小弟:「或許吧!但判斷是否有證據能力,要考慮的因素實在不少,所以牛ㄟ也不敢斷言。」
 
雞大哥:「能查到這個案子嗎?」
牛小弟:「沒問題,這個案件的判決是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66號刑事判決。判決已經公布,這個判決判處王姓男子無罪的原因,其實完全與『警方酒測時未全程錄影,法官撤銷他的酒駕罰單』無關。這也就是說,在這個判決,法院關於警方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的酒測結果是否有證據能力(能否採為認定王姓男子有過失的證據),等同於沒有表示意見。」
 
雞大哥:「在這個案件,王姓男子是否『酒駕』(超過行政管制標準、但未達犯醉標準的『酒駕』),就犯罪嫌疑事實的證明,法院難道認為一點都不重要。」
牛小弟:「或許是。從判決來看,判斷本案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確實不必考慮王姓男子這個超過行政管制標準、但未達犯醉標準的『酒駕』事實。」
 
雞大哥:「那無罪判決的論據?」
牛小弟:「判決提到『信賴原則』。判決認定已經往生的鄭姓老鄰長,當時他違反交通規則......這是本件車禍發生的主因;判決又說:『汽車駕駛人應可信賴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亦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相互為遵守交通秩序之適當行為,而無考慮對方將會有違反交通規則之不當行為之義務。故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縱有死傷結果之發生,其行為仍難認有過失可言。」
 
雞大哥:「判斷的基礎重點是『汽車駕駛人如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法院認定王姓男子『已遵守交通規則、且為必要之注意』,所以判決他無罪?」
牛小弟:「就判決的論事,是可以這麼講。判決說:『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對向車輛之車燈太亮影響其視線,致其沒有看到穿越道路之被害人......本院勘驗時因該監視器畫面中有一團白光,以致無法完全看清楚案發當時情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該白光影響其視線,故而案發當時被告應係因對向自小客車之所發出之白色燈光,導致視線不佳,且無法預料到竟會有行人穿越馬路,而被害人亦可能係因該白色燈光亦導致其視線不佳,導致無法看到被告正騎機車駛來,否則由監視器畫面中可看出,被害人當時站在分向限制線上,表示被害人應欲注意其右方有無來車,才會暫停在分向限制線上,然因該刺眼之白色光線,以致被害人不知被告正騎機車而來,被害人因而穿越馬路,而與被告所騎機車發生碰撞,此亦可由該自小客車經過後,該強烈白光即消失可為佐證......則被告於極為接近被害人時,始發現有行人違規穿越道路,以致措手不及而撞上被害人,實無法歸責於被告。』嚴格來說,判決的認定,其實是:無論王姓男子有沒有違規,有沒有盡必要注意義務,在當時這種情形,他根本沒有辦法看到鄭姓老鄰長違規穿越馬路,所以致死車禍的發生,不能歸咎於王姓男子,因此而判決無罪。」
 
雞大哥:「依據這樣的論述,我們可以說:就算採認王姓男子當時存在超過行政管制標準、但未達犯醉標準的『酒駕』事實,這『酒駕』事實也與王姓男子騎機車撞及、致鄭姓老鄰長於死無關,而不能認定他有罪。」
牛小弟:「看完判決的全文,確實就是如此......因為:1.判決排除了『王宗祐酒精濃度過量且領有普小駕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前載學童,行經夜間有照明路段,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這鑑定報告結論的可信性;2.又判決的結論是『本案被告雖有於案發時地與被害人發生碰撞,然因對向自小客車大燈之強烈白光影響被告視線,使被告無法注意到違規穿越道路之被害人,於發現被害人時亦措手不及防範本案事故之發生,被告並非能注意而未注意車前狀況,實難苛責被告應負過失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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