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曉薇:反同專法置子女最佳利益於何地?

出版時間 2019/05/04
論者指出,反同婚方動輒以保護下一代幸福來正當化其論證,並拒絕給予同性家庭平等的權利。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反同婚方動輒以保護下一代幸福來正當化其論證,並拒絕給予同性家庭平等的權利。示意圖。資料照片

官曉薇/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由王雪紅的信望愛基金會草擬、林岱樺領銜提案的「同性結合專法」於5月3日在立法院逕付二讀,預計將與賴士葆領銜主提案的「同性家屬專法」和行政院「同性婚姻專法」,於下周由立法院長主持進行政黨協商。

在親屬法的立法中,任何規範婚姻或兩人結合橫向關係的法規,都不能、也不應該切割考慮家庭的縱向關係。台灣社會已經存在許多同性家庭,許多孩子是同性伴侶們接受匿名捐贈生殖細胞、進行人工生殖孕育的結晶,原本就與具有血緣的父母在法律上有父母子女的身分關係。現在立法上應加以考量的,是有意願共同生養孩子的非血緣這一方,如何在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之下(而不是成人的利益),能夠與有血緣的父或母「共同」保護教養子女。

這不正是高喊保護家庭價值、倡導家庭責任觀念的人士心心念念的嗎?若我們希望決定共同生養小孩的雙親都應該共同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立法設計上,就應該使其發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係,這也是為什麼法務部制定的草案允許無血緣的一方收養其配偶子女的原因,在經過法院的評估和核定,確定了雙方共同扶養的意願及子女最佳利益之後允許收養他方子女,收養後就不僅只有權利、還有保護教養的義務,也同樣受到各種與其他異性戀家庭父母一樣的種種法律拘束。這樣不容隨意脫離的穩定關係,對子女而言,才是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但是林岱樺版和賴士葆版只給予同性伴侶以約定方式授與無血緣之一方部分監護權的設計,認為這樣的委託監護可以「便利他方協助照顧保護共同生活之一方之未成年子女」。這樣的設計現行《民法》本來就有,而且大多數的同性家庭都已經為孩子辦理委託監護登記。本來法律上就允許父母對信任的人辦理委託監護,不論那人是誰,甚至連保母都可以是委託監護人。請問,實際上共同生養子女的雙親,我們在法律的評價上,要把這樣的關係當作保母好呢,還是當成雙親好呢?

其次,依這兩個版本,既然是依約定監護,也可以隨時任意終止,這不是讓子女原本有共同照顧他的雙親,可能因為吵架等種種原因,就突然剩下一位嗎?說好的家庭穩定呢?說好的雙親最好呢?相反的,若是走收養一途,除非經法院同意而終止收養關係,法律並不容許收養後任意切斷與孩子的關係。

除此之外,同性伴侶分手之後,依這兩個版本,原本負監護權的一方自此脫離保護教養關係、甚至也沒有扶養責任。如果非血緣的一方恰巧是雙親中資力較優渥的一方,那麼是不是雙親的分手,將會使子女的扶養頓失依靠呢?

反同婚方動輒以保護下一代幸福來正當化其論證,並拒絕給予同性家庭平等的權利。但是細究其立法理由及遊說說帖,都僅在意子女和他方親屬間有沒有親屬關係,以及分手之後血親和養親的阿公阿嬤誰才是真親屬等這些出自於大人們自私的利益觀點,自始就沒有以真正的子女保護觀點來考量。究竟何版本才能符合子女最佳利益,還請立法委員三思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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