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近來,為積極處理、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與教師,政府部門分別提出《法官法》、《教師法》修正草案,卻引來體制內人員的反彈聲浪。兩個不同部門的改革事宜,面臨共通的是:專業團體能否發揮自治自律精神、有無引進或擴大外部人士參與評鑑審議程序。
司法、教育部門都是社會分工下的專業組織、團體,因為強調專業,分別享有審判獨立、專業自主權的保障,因而在人事任用上高度的自主、自律。對於不適任司法人員、教師的處理,過往一向強調自律功能。可惜的是,「自治自律」這美麗的花朵,禁不起殘酷現實的風吹雨打,一連串不適任人員繼續高坐法檯、廁身教育界的事件,人民憤怒了!
於是,101年施行的《法官法》,仿效《教師法》教評會的設計,在有關法官人事審議的司法院人審會引進外部委員;同時,創設由多元代表組成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負責不適任人員的淘汰事宜。7年施行下來,卻因功能不彰,各方認為應該大幅度改革評鑑機制,甚至有主張將攸關審判獨立的法律見解妥當與否,納入評鑑範圍的呼聲。
在我看來,現行評鑑委員會多數委員已是外部人士,再增加外部委員與幕僚,並賦予主動調查權,也改變不了評鑑委員會調查能量終究不如司法首長,以及現行評鑑機制疊床架屋、程序冗長與權責不明的問題。因此,篩選對的人成為法官、檢察官與司法首長,並在審查候補人員的試署、實任資格時嚴格把關;同時,強化民主課責,讓司法首長善盡其職務監督權限,才是發揮法官、檢察官淘汰功能的關鍵因素。
至於《教師法》草案有關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方面,有位我非常佩服的教師會前輩表達:「不適任教師的處理?啟動權與調查權在校長,不是在教評會;如果修法通過,校長權勢坐大,也無法源可罰其不作為」等論點。對此,我不以為然,因為教師們指責校長沒是非、沒道德,不願舉報不適任教師的同時,我們卻也聽到不少家長、校長指控「師師相護」的聲音。
這告訴我們必須嚴肅面對:「校長為其仕途考量,可能不願意舉報;教師擔心自己受懲,可能會師師相護」等人性幽微,而採行可能的配套制度設計。而以我先後擔任教師、法官,以及諸多親友是老師、校長的經驗來看,我的理解是有許多不適任教師仍在職,就跟有部分不適任司法人員仍未被監督淘汰一樣。
因此,我們對此應有基本的共識,就是要有同理心:如果我們不希望自己的小孩讓不適任老師教、希望分班時抽到上上籤,就要在淘汰機制上改變。一方面課責校長(考績、任期、遴選等機制),督促他善盡職權;他方面降低教評會教師代表比例,避免師師相護。
有人擔心校長因此權勢坐大,教師權益受打壓。只是,在《教師法》施行前因為制度不健全,老師被行政打壓,甚至被以不當理由迫害(我的國中恩師即有此遭遇,甚至因此傷心遠赴國外),而訴訟求助無門的情況,固然值得警惕。但現在有相對合理的教師申訴與訴訟救濟制度。如果教師申評會有過半數委員是老師,則於前階段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機制上過於嚴苛,顯然是過度保護老師,勢將損及學生受教育權益受侵犯時獲得及時有效保護的權利。
總之,無論是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還是不適任教師的解職,都應該謹記人民的訴訟權益、學生的受教權益才是最該被優先保護的。只要同理關懷,都應能體認現有的《法官法》、《教師法》並不能有效處理這些問題,還請立委諸公調合各方意見,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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