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儼峰:體育場上#MeToo,誰來接棒?

出版時間 2019/04/29
校園內除了「教練之於運動選手」關係外,在其他帶有「師徒制」色彩的領域,是否也存在權勢支配關係問題?示意圖。設計畫面
校園內除了「教練之於運動選手」關係外,在其他帶有「師徒制」色彩的領域,是否也存在權勢支配關係問題?示意圖。設計畫面

李儼峰/執業律師

校園又傳「狼師」醜聞事件。近日報載:具有國家級教練資格之某男,擔任某女學生自國中二年級起的田徑教練,嗣於該女就讀大學一年級至研究所一年級期間,利用訓練關係之權勢,使該女隱忍屈從為性交行為。第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利用權勢性交罪」。本案仍可上訴。

所謂「利用權勢性交罪」,是指加害者利用權勢,使被害者居於支配服從關係,基於利害權衡而屈從接受為性交。雖未直接違反被害者之意願,但在某程度上仍侵害其性自主權,故法律上仍應予責難。

普遍來說,校園內的性侵害或性騷擾犯罪,其受害學生隨著各求學階段的完成,有機會因「師生」支配服從關係的終結或淡化,而日漸脫離加害者的掌控;但本件新聞個案點出了另一個值得深思的面向:「教練之於運動選手」的權勢支配關係,恐怕遠勝於單純「師生」關係;尤其在某些高度專門的運動競技項目,因其特殊性、領域資源的集中性、就業出路的局限性,及教練身分的高度實質影響力,都可能導致該等權勢支配關係於學生畢業後,仍持續存在。

透過本案判決,可以看到:關於加害者之權勢關係存在與否,法院採實質認定觀點,不因被害者自原本求學階段畢業,即認為權勢支配關係消滅。希望這樣的判決,能激勵有類似情形的被害人,勇於挺身為自己發聲,也呼籲有關單位在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與通報,能夠更關注此類「教練之於運動選手」權勢關係的特殊性。

在父權文化的社會氛圍下,過去我們教導孩童們要聽話、服從權威,再加上對於「性」議題的羞談,無形中助長了這類狼師、狼教練們的獸行。如今我們應當反思親子關係、社會文化的看待方式,正視這類問題。也將眼光放廣:在校園內除了「教練之於運動選手」關係外,在其他帶有「師徒制」色彩的領域,例如:美術、音樂、舞蹈等,是否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以期真正建立健全的校園性別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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