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獵巫,不會有贏家

出版時間 2019/04/29
論者指出,教學現場的實況不是「師師相護」,而是「師師根本不想相護」。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個案。資料照片
論者指出,教學現場的實況不是「師師相護」,而是「師師根本不想相護」。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個案。資料照片

顧立民/台北市及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顧問、國立中山大學大陸研究所博士
 
立法院先前因《教師法》修法因各界歧見甚多,決定暫緩審查,但由於教育部召集各教師團體溝通成不彰,教師團體揚言於29日再次排審時再度進行抗議。根據報導,此次修法主要目的在完善「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降低教師評審會中教師比例,以避免「師師相護」的情形。
 
根據家長團體引用資料顯示,近5學年(102到106),全國各級學校因「教學不力」被停聘、不續聘或解聘者合計為73人(平均每年約15人),而去年僅有12人。乍看之下,每年因「教學不力」被學校除名的教師比例偏低,似乎間接證實所謂「師師相護」的情形確實存在。
 
但如果將其與人數更多的公務人員(106年底約35萬人,不含公立學校教師)相比,106年裁定免職、撤職的公務人員為66人,其中因為與教師「教學不力」類似原因(包括違法經營商業行為、違法兼職、違反謹慎勤勉相關規範行為等)被免職、撤職者為0人。依照上述資料刻意被公布甚至凸顯的邏輯,豈不是表示整個公務體系「官官相護」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但事實顯然不是如此。
 
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懲罰與否應該是就其行為事實來判斷,而不是用人數,甚至是比例來斷定。僅就個人觀察與經驗,提出下列兩個問題方向,供社會大眾與修法者思考:
 
第一,法令或制度並非不夠周延,問題在於「教學不力」的認定不易。
 
現行法令對「教學不力」已有相關處理規定,而教育部也訂有相當嚴格的「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法規其實已相當完備。問題在於軍公教人員的「教學不力」或「工作不力」,與其他經過司法體系判定的違法行為不同,不容易建立一個客觀且具有基本共識的判斷標準。
 
例如一位會對學生過錯(如作業未交、上課滑手機或聊天等)施以處罰(如罰寫、罰站、罰勞動服務、沒收手機暫時保管等)的教師,有些家長會認為是「適當管教」,可以及時矯正學生的錯誤行為;但有些家長則會認為是「管教過當」或「不當體罰」,會對學生的心理造成傷害。
 
因此,「教學不力」是需要十分客觀與長時間的觀察及了解,單純以某些特定人士的看法或某一特定時間的行為進行判斷,甚至不科學的以懲罰人數或比例來判定法規的完善與否,不僅嚴重違反法律原則,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二,教學現場的實況不是「師師相護」,而是「師師根本不想相護」。
 
修法另一個理由是認爲「師師相護」情形嚴重,以致「教學不力」教師問題無法獲得有效處理。事實上,學校只會要求這類教師教完最基本的時數即可,不會讓他超鐘點、代課、兼任導師或行政職,並會拜託其他教師分攤其教學服務工作(如學生課業輔導、教室秩序管理等)。
 
所以這類教師的存在通常都會造成其他教師額外的負擔,故教學現場的實況是大多數的老師比學校及家長,更希望能盡快處理校內的「教學不力」教師。那或許有人會質疑如果情況如此,那學校為何不順勢予以處理?這就要回到前面一個問題,由於「教學不力」的認定不易,所以一但某位教師被以「教學不力」移送教評會處理,通常一定會衍生出後續申訴、訴願,甚至行政訴訟的情形,勢必增加校方的行政負擔,校長與主管還必須出席各種委員會,甚至要出庭,而此類教師案件的數量多寡,也會對學校及校長的評鑑成績造成影響。
 
所以,學校反而可能會拜託老師「相忍為校」,非到逼不得已,不會使之成案移送教評會。因此,不去全面客觀地了解教學現場的實況,片面以「師師相護」為由,期望透過增加學校行政部門的權力來解決問題,無疑是「頭痛醫腳,腳痛醫頭」,於事無補。
 
回顧中國大陸在1958年針對知識分子發起的「反右」運動,當時對於所謂「右派」分子的判定,就帶有高度的主觀任意性。一開始毛澤東估算應該點名批判的「右派」分子,北京大約400人,全國大約4000人,之後人數被不斷增加,最終定了一個5%的標準,各單位按此標準展開「獵巫」,劃定「右派」分子,人數不夠就硬湊,導致最後有55萬人被劃為「右派」分子。
 
社會大眾應該客觀釐清問題本質,而非死咬著「想當然耳」的教學不力教師人數與比例,甚至以此對教師團體進行「獵巫」,仍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最後恐將造成學生、家長、教師、學校及政府五者皆輸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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