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立維/美國愛荷華州立大學核子工程博士,退休教授
當427反核遊行圓滿成功之際,政治人物也都各自表態,各自聲明立場。在此我再次提醒大家一個既存的事實,而可能是當朝與在野人士不是很明瞭的事實。
儘管政府與民眾正為我國運轉了30多年所累積的核廢料而傷腦筋,也正在努力的尋求解決方案之時,這包含了蘭嶼貯存場與三座核電廠內超過20萬桶的低階核廢料和三座核電廠所產生的超過5000噸鈾的高階核廢料。
不知大家知不知道早在15年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就於民國93年3月1日核發了一張「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給座落於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文化路1000號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由這張執照的標題看來並沒有分低階或高階的放射性廢棄物,也就是無論高低階核廢,「依法」都可以收容、貯存與運轉。
這張執照的有效期至民國132年12月31日止,在這段期間內核能研究所可以「依法」無上限的處理我國所產生的任何核廢料。既然有了這麼一張尚方寶劍般的執照,而且也運轉了15年,也號稱「安全無虞」的設施,為何原能會不大大的宣傳,大方的讓全民知道,我國的核廢料處理早已運轉多年,政府為何還要如此憂心如焚,到處找新的場地,到處惹民怨呢?
依據上個月「核能研究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與貯存設施107年運轉年報」中所述,去年度此設施共處理固體廢棄物23,579公斤;廢液經處理後排放780公秉;貯存設施共貯存有各類廢棄物共15,637桶及廢棄射源12,805枚。
又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對規費收費標準第十一條附表七修正規定中包含了接收各類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的收費基準表,核廢料產生者只要依照規定,每公斤繳納給核研所新台幣數十元至數萬元不等就可將核廢料永久貯存於核研所內。這項規定等於說明這個貯存場是「核廢貯存及最終處置」的場所。因此未來核一至核三所有使用過的燃料棒、除役後的中低階巨量核廢都可「依法」往龍潭送,若核四順利運轉,所有核廢當然也可「依法」送到龍潭去。
敘述至此,相信國人一定還想知道,原能會可否公布一下,當年核發這張執照前,有沒有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第三項規定,「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
也希望原能會能公布當時的環評文件、與居民溝通、公聽會等等的紀錄與文件,龍潭與鄰近的大溪、平鎮、楊梅區共約61萬的居民都知道這件事嗎?都同意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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