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雞大哥:「W飯店施用禁藥致命案件,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土豪哥』賠錢和解,二審改判2年10月的刑罰。」
牛小弟:「哪有可能是這樣?」
雞大哥:「為啥不可能?」
牛小弟:「依據《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前段規定,轉讓禁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最輕法定本刑就是有期徒刑7年,就算考量和解,勉強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來減刑,至少也要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怎麼可能因為『賠錢和解』而改判2年10月的刑罰。」
雞大哥:「新聞報導的標題就是:《【W命案】土豪哥更審輕判!賠錢和解10年改判2年10月》」
牛小弟:「新聞報導的內容呢?改判有期徒刑2年10月,也許與『賠錢和解』會有一點點關係,但關鍵因素絕對不可能是在這裡。」
雞大哥:「更一審……宣判,法官改依轉讓禁藥罪,判朱○龍2年10月。」
牛小弟:「那就是了。不是『賠錢和解』而改判,而是所認定的犯罪事實與一審不同。一審認定朱○龍觸犯轉讓禁藥因而致人於死,更審認定朱○龍觸犯轉讓禁藥罪……少了『因而致人於死」這樣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這個差別非常巨大。《藥事法》第83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的法定本刑,反過來,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事實上,關於轉讓禁藥罪的處刑,絕大多數都在有期徒刑1年、甚至6月以下,判處朱○龍有期徒刑2年10月的刑罰,與其他轉讓禁藥案件來作比較,其實是重了2、3倍以上,就轉讓禁藥罪的判刑來說,更審判決的處刑,其實判並不輕。」
雞大哥:「新聞報導說,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要求查明郭女體內為何驗出在場其他人所沒有的毒品等事項。」
牛小弟:「高院更審最後怎麼說?」
雞大哥:「報導說:『朱男3人的律師團在更一審主張郭女施用自備的PMA毒品,其濃度高達致死量的10多倍,即使沒混用現場其他毒品,也可能中毒身亡……。』」
牛小弟:「那就是改依轉讓禁藥罪判朱○龍2年10月的關鍵了。雖然更審判決全文尚未公佈,但改判原因的所在,應該就是在PMA毒品這裡了。」
雞大哥:「怎麼說?」
牛小弟:「關於本案,查了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112號刑事判決,判決提到:『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6年10月13日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各項毒品中,PMA血液濃度3.778μg/mL,屬高濃度,其餘毒品為相對低劑量,所以PMA極可能是導致死者發生中毒性休克之主要因子。若不計PMA之因子,郭○○血液檢出之各項毒品濃度,並未達一般致死濃度,也即其中任何一種單獨存在於人體的量,一般不至於死……郭○○死亡原因是混合藥物中毒,PMA極可能是當中主要因子……已鑑定PMA極可能是導致被害人發生中毒性休克之主要因子……。』又當時在場的人,就只有郭女的檢體檢出PMA;其他人沒有檢出這等成分。」
雞大哥:「這也就是說,PMA這藥物應該不是朱○龍給的。又致死的原因如果是出於郭女自己(過量)施用PMA,並且不能證明朱○龍之前知悉郭女施用了PMA(從當時在場之人只有郭女的檢體有PMA成分,最大的可能,這PMA並不是朱○龍當時提供給郭女等人所施用的藥物),就刑事責任而言,郭女致死的結果就不能歸責於朱○龍,朱○龍所涉犯的罪行也就不是『轉讓禁藥因而致人於死罪』了。」
牛小弟:「是。從最高法院這個3112號判決出發,我們可以大膽猜測,這就是改判的原因;改判的原因與『賠錢和解』其實沒有甚麼關連……甚至可以大膽推測,要不是已經關了2年多,說不定處刑也不會這麼重。」
親愛的讀者您好,《蘋果》實施「會員制」囉!不是會員無法看到「紙本論壇電子版或網路即時論壇」的新舊文章。趕快動動手指,只要用「手機號碼」或「信箱帳號」擇其一註冊,就可「免費」成為會員。簡單加入的步驟請點https://tw.feature.appledaily.com/subscription/
【即時論壇徵稿】你對新聞是否有想法不吐不快?歡迎投稿本報即時論壇,對新聞時事表達意見。來稿請寄onlineopinions@appledaily.com.tw,並附真實姓名、職業、聯絡電話,一經錄用,將發布在《蘋果日報》即時新聞區,惟不付稿酬。請勿一稿兩投,本報有刪改權,當天未見報,請另行處理,不另退件或通知。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