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法論:這樣也算搶奪子女嗎?(賴芳玉)

出版時間 2019/04/24

這個案例顯示孩子離家,一方被評價搶奪或擅帶,一方可能被評價扣留,這是一體兩面的事,法官該如何評價父母的行為是否違反友善原則?有些法官直接認為帶走孩子的一方就是搶奪或擅帶子女,這個判斷是否過於簡單而表面?難道因此間接強令這位女性朋友留在家中,讓孩子處在父母高衝突中,會是對孩子最好的選擇嗎?當然,此時可以透過司法處理爭議後,再決定是否將子女帶離原住居所地,這或許是最標準且安全的作法,然而二歲的孩子能否扛住司法訴訟的時間,恐怕也是令人擔憂的情形。
關於搶奪或擅帶子女的議題相當複雜,僅以「帶離」的定義,就有相當多的爭議。以《海牙公約》為例,至少必須先判斷孩子的「慣常居地」(habitual residence),各國對於慣常居地的定義也不同,有英國學者提出慣常居所地不是仰賴於假設或事先判斷,而必須考慮案件的事實和環境。簡單說,慣常居所居住的時間較長,是主要的工作、生活及社會聯繫中心。
因此倘若夫妻對於孩子的慣常居地有爭議者,夫妻本就因工作、生活或其他原因分居兩地,那麼法院絕不能在沒有客觀審酌子女的慣常居地,就因為一方父母帶離子女,直接認定搶奪或擅帶子女;此外,《海牙公約》也有例外規定,在帶走或扣留兒童時,應當照顧兒童的父母一方實際上並沒有行使監護權,或對其帶走或留住已經事先同意或事後默認,或把孩子送回原慣常居住地,會使兒童在身體上或心靈上遭受傷害的重大危險,或會使兒童置於不能忍受的境地,還有孩子的年齡及意願等,這些都是搶奪或擅帶子女的例外評價情形。
總之,關於搶奪或擅帶子女的涵義,都還是必須回到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判斷,而不是表面的情境,就被直接作為父母失去監護權的當然判斷。子女監護權的判斷,不是傳統「法釋義學」中判斷法律要件而已,而是一個複雜、跨專業而應審慎的重要課題。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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