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廷瑋/文化大學法律系學生
慕宇峰/臺北大學法律系學生
盧于聖/臺灣大學法研所學生
賴浩敏前大法官您好:
日前您接受《聯合報>採訪時,陳述自己對死刑的觀點。面對複雜的問題,您只簡略地用「一家哭勝過一路哭,一路哭不如一家哭」的斷言,取代比例原則的核心:選取一個有效保護利益且犧牲利益最輕微,不會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的方案,捨棄大法官必須具備的思考框架。
您認為死刑制度保全的利益是「預防再犯」。法律確實應避免行為人回到社會後傷害其他人,但死刑並不能有效地達到預防再犯。表面看來,既然人死了,不可能再次對社會造成傷害。但從犯罪成因來看,有些成因是個人考量,有些則指向社會結構與制度,死刑並不具有改善結構的效果。您說,死刑能夠只讓「一家哭」,但仰賴死刑,容易讓我們忽略犯罪的結構成因,連帶喪失調整社會制度的機會,讓相似事件不斷重複發生。此時死刑就不只讓「一家哭」,而是讓社會成員承受不良社會結構的後果而「一路哭」。
接著,死刑也不是一個侵害最小的手段。您立基於邊沁的「功利主義」,認為死刑能達成多數人的幸福,但您若更深入理解,即使是邊沁也在三百年前的啟蒙時期就反對死刑。在啟蒙時期前,當時政府濫用刑罰去懲罰人民,為反制上述弊端,有人開始主張「罪刑相當」,人們應該要受到不過輕也不過重的刑罰,而邊沁反對死刑與極刑,正因這些刑罰都不相當。
三百年前的學者就知道死刑必須考量罪刑相當原則,但您只在乎「有幾家哭」更勝於「為何而哭」,您不考量程序公平、被告的劣勢處境與精神障礙,也忽略其他同樣能保護其他人的制度,如無期徒刑、監獄教化與更生輔導計畫,為何仍只選擇剝奪生命權的死刑?如果能選擇「不讓一家哭」,同時避免社會中的成員「一路哭」,為何仍要選擇您說的「一路哭不如一家哭」?
說到底,您認為「讓一家哭」是利益衡量後的必要之惡。但死刑導致受刑人的小孩失去經濟支柱、罹患心理創傷並遭受社會排擠,對受刑人的小孩來講就是一種變相的酷刑,故違反《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公政公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死刑僅「讓一家哭」,背後卻是要求無辜的人必須承受許多不利後果,如果能避免增加更多不幸,為何不選擇其他手段?
大法官作為「人權捍衛者」,理應更全面看待法律爭議,但您卻將比例原則片面操作成比較人數,而未曾問過:讓一家哭合理嗎?死刑能避免未來社會成員一路哭?難道沒有其他能少掉一點眼淚的選擇?上述比例原則應討論的基本問題,您卻隻字未談。作為前大法官,我們期待看到深刻而嚴謹的利益衡量,而不是僅僅十六字的順口溜。
訂閱《蘋果》4大新聞信 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