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與牛的對話:門沒有關,不算秘密

出版時間 2019/04/21
王男控郭姓鄰居多次拿攝影機透過紗門偷拍他家屋內活動,涉犯妨害秘密罪,士林地檢署查出王男家住一樓,平時只關紗門,認定郭男所為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起訴處分。圖為士林地檢署偵查大樓。資料照片
王男控郭姓鄰居多次拿攝影機透過紗門偷拍他家屋內活動,涉犯妨害秘密罪,士林地檢署查出王男家住一樓,平時只關紗門,認定郭男所為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起訴處分。圖為士林地檢署偵查大樓。資料照片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雞大哥:「看到《他控鄰偷拍戶內活動  檢:沒關門不算妨礙秘密》這個報導了嗎?」
牛小弟:「怎麼了?有甚麼問題?」
雞大哥:「報導說:『王姓男子指控郭姓鄰居多次拿攝影機,透過紗門偷拍他家屋內(客廳)的活動,涉犯妨害秘密罪。』」
牛小弟:「郭姓鄰居有承認嗎?」
雞大哥:「報導說:『郭男......辯稱攝影機壞掉了,根本沒有拍到王男。』」
牛小弟:「狡辯;拿出攝影機就知道攝影機有沒有壞......。」
雞大哥:「報導沒說提到攝影機或錄影的影像紀錄;但報導的重點不在這裡,報導的重心在於王男自承他家平常大門敞開,只有關上紗門,檢察官認為『難以認定王男在家中的活動具有隱密性』。」
牛小弟:「路過的人都可以輕易透過紗門看到、聽到王男家客廳的活動,這部分沒有隱密性。」
雞大哥:「沒有隱密性,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所定『非公開』這樣的條件?」
牛小弟:「大抵可以這麼說。」
雞大哥:「在自己家裡客廳的活動、言論、談話為甚麼不是「非公開」的......當事人並沒有要將這類活動、言論、談話公開於眾的意思啊?這還是『非公開』吧。」
牛小弟:「可以想像,也可以理解,王姓男子並沒有要將在自己家裡客廳的活動、言論、談話公開於眾的意思。」
雞大哥:「那為甚麼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牛小弟:「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的『非公開』,雖然與『隱密性』的意義不完全一致,但就具體個案,最高法院的判決曾就『非公開』的意義,作目的性解釋的定義。」
雞大哥:「哪個判決?」
牛小弟:「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刑事判決。就判決的解釋來說,有無隱私權合理保護的期待,這是重點;換言之,個人所在的處所有沒有『公共性』,並不是決定行為是否應受《憲法》隱私權保障的『絕對』標準。」
雞大哥:「最高法院的判決怎麼說?」
牛小弟:「判決提出兩個重要觀念:『主觀之隱密性期待』與『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雞大哥:「主觀之隱密性期待?」
牛小弟:「主觀之隱密性期待,判決說:『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
雞大哥:「客觀之隱密性環境?」
牛小弟:「客觀之隱密性環境,判決說:『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而言;判決並舉例說: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
雞大哥:「『主觀之隱密性期待』與『客觀之隱密性環境』,兩者缺一不可?」
牛小弟:「對。本於犯罪構成要件明確原則,判決說「非公開之活動」的認定:『固應著重於活動者主觀上具有不欲其活動遭他人攝錄之意願或期待;但活動者主觀意願如何,外人不易確知,且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之意願,作為認定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之唯一標準,難謂與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故仍須活動者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始能明確化上述構成要件之內容......。』」
雞大哥:「王男住家的客廳,就在路旁,平常大門敞開,只有紗門防蚊,路過的人可以輕易看到、聽見客廳內的活動、言語,不符合『客觀之隱密性環境』這個條件,所以檢察官以『難以認定王男在家中的活動具有隱密性』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
牛小弟:「就刑事責任而言,原則上應該就是如此。但是,如果王男的客廳是在二樓,郭姓鄰居予以偷拍,那就不是『不起訴處分』這麼一回事了......其實,還有一件事,如果證據夠,是否成立《通訊監察保障法》上的違法監聽罪,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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