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修法者:教師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

出版時間 2019/04/1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長潘文忠受訪表示,民眾對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有很大的呼聲、期待,修法將檢討過去機制不足的地方。劉耿豪攝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審查《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教育部長潘文忠受訪表示,民眾對加速處理不適任教師有很大的呼聲、期待,修法將檢討過去機制不足的地方。劉耿豪攝

顧立民/台北市及新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顧問
   
攸關數十萬教師工作權益的《教師法》草案定於本月15日排入立法院委員會進行討論審查,近日來已經引起許多家長團體與教師團體的各種評論及相互指責:若干家長代表團體認為此次修法可以讓學校更有效地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避免「師師相護」的情形,進一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而多數教師團體則認為草案是對教師的一種「奴化」與變相懲罰,將使教師動輒得咎,最終淪為一群沒有自主意識(或不敢有自主意識),凡事唯學校與學生之命是從的教學傀儡。
   
其中對影響教師工作權益最嚴重者,莫過於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增訂「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以及第十五條第七款修訂「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可解聘一至四年)
   
上述修法的問題在於對究竟那些違法行為屬於「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違法又是指違反那些法規(僅限於《刑法》或是所有法規),或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如有期徒刑、罰金、罰鍰)等重要事項,條文中都未明確律定,而僅是授權學校進行查證,一但屬實即可將教師解聘一至四年,甚至是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
 
我們必須了解,教師倫理原本就是一組涵蓋範圍極廣的概念,在此爰引台灣大學的《教師倫理守則》做說明,守則中臚列「教學倫理」(熱誠、充實、專業等原則)、「學術倫理」(敬業、嚴謹、誠信、公正等原則)、「人際倫理」(和諧、合作、純淨、身教等原則)、「社會倫理」(服務、自律等原則)等項目。諸多的倫理規範旨在樹立一個最高標準,其用意是期許教師要以此作為努力的目標,而非將之作為一種懲罰的基準。
 
試問如果一位教師在課堂上教導學生要遵守交通規則,但若有一天自己不慎違反交通規則(例如忘記要求所有乘客繫安全帶、忘記隨身攜帶駕照等)而被裁罰,算不算是「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的違法行為,學校是否可以據此將其解聘或終身不予聘任?
 
我們當然期望每位教師都是臻於至善的「完人」,就如同所有老師及家長希望自己的學生(或孩子)都能成為「品學兼優」的「英才」,但是我們也知道這在現實環境中是「不可能的任務」。「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以最高的倫理標準來期許及策勵教師自我進德修業,無可厚非;但以此來作為解聘的構成要件,毋寧太過,更遑論此一要件還缺乏明確的規範。如此修法,將使全體教師終日陷於因小過(包括無心之過)而遭重懲的恐懼之中,更有可能讓這些條文淪為有心人士用以整肅異己、控制教師的工具,從根本上違反「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之普世價值,敬告修法者宜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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