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昭憲/台北市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退休部主任
每一位家長都非常關愛自己的孩子,可是父母也常當局者迷,常在教育孩子時遇到自己未察覺的盲點。沒有人一開始就會當父母,教育孩子是需要學習與自覺。現代人容易主觀的認為自己想法與看法是對的,覺得老師管小孩方式不對、對孩子有成見!但是,有經驗的老師知道哪些事要堅持及如何堅持,何時用柔軟且堅毅的態度改善學生不良的習慣與態度。好習慣的養成非一朝一夕,需要時間的淬鍊!
比如我的孩子小一的老師很嚴格,無論整理書包或寫字筆劃沒依規定做好,就會罰抄課文,因為對老師的信任,我兒子養成整理書包的好習慣,當然,父母的支持更是孩子越來越好的最大助益,現在我孩子很少讓我煩惱他忘帶東西到校的事!若是當時不相信老師,覺得罰抄課本是一種體罰,打到學校告老師體罰 ,兒子的壞習慣就是我現在的麻煩了!
面對少子化的社會更要借重有豐富教學經驗、用心經營班級的老師做適當及時的管教權,不然,視若無睹、得過且過、溺愛孩子,錯過養成好習慣的黃金時間,如果為時已晚,反會誤了孩子一生!
大家都以為國外教育自由,真的是想像中的誤解。他們是不打小孩,但也不是放縱不管教,是有處罰的方法。有一次我就當場看到孩子的外師,把幾個在走道追逐的小孩叫住,跟他們很嚴肅的警告,如果再犯,接下來下課時間不淮下課,就來罰坐在走道椅子上!他們的處罰叫cut-0ff,就是讓他和他喜歡的事物隔離,讓他不能做他喜歡的事以作為處罰!
現在很多親師爭孰都來自於管教態度,如果家長因此說老師不適任,而且竟然也很容易用數人頭方式決定誰不適任,那真的會產生寒蟬效應!大家都去當尊重每一個家長意見的濫好人就好,這樣下去,台灣的品格生活敎育就完蛋了!若是,少數幾個學生鬧得全班無法上課,教師畏於家長無理的提告,怕自己飯碗不保,只能容忍不出聲即可?教師若是勤管嚴教,得罪家長,隨便一個不開明的家長就讓一位優秀的老師輕易被解聘,這是大家想要看到的寒蟬效應嗎?
台灣的改革老是學皮毛或是學一半,沒配套,所以愈改愈糟!家長最在乎狼師問題,就應該針對狼師嚴謹有效率明快處理,才是學校所有教師與學生之福。濫權且主觀的處理「不適任敎師」,根本如同當年白色恐怖一般!
「敎學不力」,應先討論那些是標準,是以成績為標準嗎? 有些孩子手機成癮,但有些家長不讓教師沒收手機,反而不斷要求成績,孩子在校不專心學習如何求得較佳成績?有些家長覺得要讓學生快樂學習,不能太重成績?有些家長覺得要讓學生努力學習,成績要有較高水平?這二派家長是不是應該要先討論出一套共識來,不然老師到底要聽那一派的?而且兩派家長是不是都有理由說教師不適任?
棘手的是,假如某老師有憂鬱症(或其他身心疾病),在教學現場上出了問題,被踢爆檢討,但他跟教務主任說如果打我考績丙等,我就自殺!導致學校行政不敢把案子送到教評會,這是誰該負責任?是未兼行政職務的教評會教師該負的嗎?應該「先針對以往比較難處理的狀況先去想好後續配套 ,讓校長或考績委員敢提報真正不適任的敎師,這反而比較實際!」
以一個「師師相護」的大黑帽扣住所有的老師,以莫須有的事情想亂槍打鳥、為改而亂改,本末倒置,只會讓新生更多問題而已!?有問題的老師安穩無恙卻讓勤管嚴教用心教育的老師心灰意冷,不再有教學的熱忱?這是家長要的結果嗎?是不是應該請全家盟、台加盟、和民進黨先明確定義何謂「不適任敎師」的範圍或項目,又何謂「教學不力」的定義?才去修專審會!如果他們自己都搞不清楚什麼叫不適任?又憑什麼判定他不適任?請拿出讓我們心服口服的標準處理程序及配套支援!
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4條第13款: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這一條真的很恐佈,因為什麽倫理、尊嚴,都是抽象的,很難具體量化,因為難認定是否違反倫理、損害尊嚴,就很容易入罪,以後老師上課都要草木皆兵了,也不敢管學生了,因為一不小心就會被解聘或終生不得聘為教師。這段條文文字描述太抽象,主觀性太強,恐淪為校園鬥爭的法條。
修《教師法》法箝制老師思想,然後卻要老師用108課綱給予學生素養導向的課程,先把老師綁死,再要老師教出有各種獨立思考人文素養的學生,是要笑死誰啊?
我們百分之百支持淘汰不適任教師,但是這個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開錯藥方!以目前教育部現行法規中就有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條,也就是「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學校教師有疑似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之情事,都有相關的規定流程辦理。
全教產有以下訴求:
一、某些家長團體老是說我們老師師師相護,但是卻舉不出師師相護的例子。學校教評會一向都是採取祕密審議制(如書面意見,但不記名)及祕密投票,這樣怎可能會師師相護呢?如果外界如此不信任老師,那乾脆立法,教評會審不適任教師時一律採秘密投票,這樣省去家長猜忌也維護了教評委員不受污名。而不是用沒有專業、不在教室現場的校外社會人士進來介入學校的治理。
二、請尊重專業,教評會委員應該維持教師至少一半以上的名額。
三、 此修正案最可怕的莫過於「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這條定義模糊,主觀太強,很可能淪為鬥爭或政治迫害的手段,我們教師反對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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