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真/公立高中退休教師
《教師法》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本人曾擔任學校性平委員、教評委員,深知在性平會、教評會委員多為校內教師的情況下,委員們與該不適任教師多具有同事情誼,即使學生之控訴情節屬實,處理不適任教師仍甚為不易;是故修正條文第9條,「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使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本人樂見其成。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減少校內教師代表人數,審議不適任教師案件當能更具公信力。
此外,《教師法》草案應修訂第14條第3、4項、第15條第3、4項三分之二的門檻,降低至二分之一同意通過即可。既已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若再有三分之二之高門檻,則在教評委員以同仁之誼、不願擔任劊子手的私情考量之下,不適任教師將難以剷除,亦無異於置學生於險境。《教師法》修法,不僅不應將性平會決議門檻提高,也應將教評會決議解聘教師的門檻降低。
再則,本人亦建議《教師法》應明訂調查小組得全部外聘校外專業委員及調查程序,否則若由校內同仁擔任調查,或調查專業能力不足、或具私心袒護同事,學生權益根本難受保障;且應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使申訴不適任教師之學生得取得調查報告,且得提起申復及行政爭訟程序。
本人亦曾接獲學生聲淚俱下地哭訴老師的言語、眼神、表情如何如何造成其心靈傷害,是以「言語羞辱」、「歧視」、「以任何方法孤立學生」、「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等行為雖非體罰,但《教師法》仍應將之列入不適任教師範疇,以保障學生身心安全。
此外,有鑑於過去教評會以「教學不力」來包庇「體罰」的情況並不少見,本人亦建議於《教師法》中明確規範「體罰」與「教學不力」之定義,不再予教評會假公濟私的空間。另外,目前專審會只能受理學校申請調查或輔導之案件,倘若學校不申請就無法啟動,申請的權利只保留給學校端,對於受害學生與家長實在極為不公,此部分亦仍有改進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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