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坤/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下周一(15日)立院教委會即將初審《教師法》修正草案,目前各界普遍有共識的修法方向,即是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但此次修法也存在著四大爭議,包括對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中的教評會組成,教團傾向仍維持現制,而家長團體則希望引進外部委員來協助處理。而大專教師未限期升等資遣,教育部認為資遣比現行直接解聘,在權益上更為周全;不過教團認為恐造成校方打發教師的利器。
教師目前僅有兼任導師的義務,因此各校皆有導師輪替辦法,讓教師能公平接任導師。不過教師普遍視兼任行政職務為畏途,因此反對將兼任行政職務列入教師義務,甚至成為校方欺負教師的寶劍。至於寒暑假到校日數由中央訂之,教育部的說法是將法源由命令提高至法律層次,教師則認為特別增訂此條文,恐讓社會各界認為教師在寒暑假過太爽,導致教育部無限上綱增加教師返校日數。
上述四大爭議該如何修正,將會在周一進行廣泛討論,屆時將考驗立委的智慧。本次教師法雖然採全文修正,但一個陳年老問題仍未處理,那就是有關教師禁止兼職、留職停薪及大專教師的聘任、資格,仍分散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與《專科學校法》。
《教師法》雖號稱是教師的根本大法,但一開始是由立委與教團推動,才促成立法。當時學者與考試院即有提醒,恐產生《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競合。教育部一直不願意將大專教師規範納入《教師法》,主要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同時規範社教與學術研究機構人員聘用準用大專教師資格。但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來就是特別法,因此將大專教師資格納入《教師法》規範,並不會造成上述人員聘任資格的困擾。
其次,大專教師規範分散於《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造成四部法律彼此發生競合、牴觸的現象,譬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規定不適用《大學法》第29條規定,而《大學法》第37條規定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第25、26及37條,《專科學校法》第2條規定不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規定,使整個大專教師法制混亂。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也是公務人員的一類,將教師規範定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根本違反公教分途的原則。如果能比照《法官法》立法後,就不再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這樣做法才符合《教師法》立法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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