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有話說:《教師法》修法無視專業,踐踏勞動權益

出版時間 2019/04/10
論者表示,修法授予教評會判斷教師專業道德之權柄,將可預見應講求教育專業自主和創意多元之校園搖身一變為滿布寒蟬之動物園,更可能讓教育工作者在教學上淪為符應學者之傳聲筒。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修法授予教評會判斷教師專業道德之權柄,將可預見應講求教育專業自主和創意多元之校園搖身一變為滿布寒蟬之動物園,更可能讓教育工作者在教學上淪為符應學者之傳聲筒。示意圖。資料照片

蘇銘彥/教師

教育部3月以為了回應積極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社會呼聲,維護學生受教權,提升教育品質,故擬具《教師法》修正草案,核轉立法院審議。在《教師法》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此次修法是為積極回應社會呼聲,增進教師教學品質,提供優質之教育環境,以維護學生受教權,就本法進行整體通盤檢討及全文修正,以完善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之處理機制,並配合強化教師之申訴及救濟制度。
 
以下就此次修法提出個人見解如下三點:
 
一、降低教評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使其人數少於二分之一,漠視教育專業性及忽略教學現場與教育之脈絡關係:此修正應受到教評會皆可能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會有師師相護的觀點影響,而忽略了在實際案件中,除了要考量教學情事外,當事人雙方的程序保障和進行評議的過程皆須有其必要之法定程序以保障雙方基本權。
 
若要實質觀察教評會處理不適任教師是否有其怠惰之處,應公布經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後,透過教評會所處置樣態之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後再做修法,而非僅因揣度簡化為師師相護即逕調降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人數,因教育除有其高度專業性外,教學現場氛圍和學生學習情狀的判斷,更應由熟悉學校生態和任教經驗豐富之專任教師來做認定。
 
二、對於教師義務無限上綱後又以法規論處,顯屬過苛:此次修法除了將公務員懲戒法受免職處分視為終身不得任教之法律效果外,亦有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將終身不得任教交由教評會認定。此舉不啻忽略教師兼任行政本非其專業及本職,今不思透過專業化給予扶植協助,而逕自以法規相繩,實可謂不教而殺。
 
再者,透過降低教評會專任教師比例,再經由不確定法律概念,如行為違反教師專業倫理,授予教評會判斷教師專業道德之權柄,將可預見應講求教育專業自主和創意多元之校園搖身一變為滿布寒蟬之動物園,更可能讓教育工作者在教學上淪為符應學者之傳聲筒。
 
三、假借賦予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活動辦法法源依據之名,行忽視教師權益逕自毀棄協商要件之實:此條文主要是將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提升為法律之位階,若依據原本教師請假規則,其日數應與各層級教師會協商,無教師會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然修改後,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此種修法思維再次無視教育專業及踐踏勞動權益,原本辦法在各校運作下並無不明確之問題且能依地方治宜,由行政和教師會協商訂定,今片面毀棄協商空間,不容教師會置喙,且將教師須參與之活動透過列舉方式無限上綱,教師不論平日或假日均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在返校服務、教學研究和進修上,更有兼任行政工作者幾乎以校為家,今雇主罔顧其勞動權益在先,視其不斷超出工時為應然外,更希冀透過空白授權與中央訂定各種法定規範來強加工作時數,此美其名曰維護學生受教權之修法思維,實為傾注教育熱忱之涼水。
 
德國思想家Jean Paul曾言:「談論教育即是談論一切」,顯示在教育領域中確實人人可參與和評論,但身處教育專業主管機關,應秉持教育專業之絕對性,讓教育能有其憲法保障之發展空間,在教學現場能讓教師創意多元,扶植其揮灑教育熱忱,而非透過各種法令規範令其動輒得咎,假借回應社會期待之名,行過度介入教育專業之實,今《教師法》修法實為強加於現場教師之桎梏,除了讓職場教師更無法安於教職進而影響學生受教權外,更讓人民視教職為畏途,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共鑄百年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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