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翠松:讓同婚專法解放聘金難題

出版時間 2019/04/09
論者認為,透過同性結合的實現與示範,將為異性婚姻開啟更多有關性平婚姻的想像與實作,讓男女雙方有機會得以從傳統性別角色中解放。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認為,透過同性結合的實現與示範,將為異性婚姻開啟更多有關性平婚姻的想像與實作,讓男女雙方有機會得以從傳統性別角色中解放。示意圖。資料照片

吳翠松/聯合大學客家語言與傳播研究所教授

近日在媒體上看到數則聘金引起的爭議新聞,筆者在網路及現實生活中亦看到不少伴侶,在議婚過程中因對聘金認知不同或金額無法談妥,導致婚事告吹。顯見即便進入性平時代,聘金議題在婚禮籌備過程中仍具影響性。

事實上,聘金的給付非台灣獨有,George Murdock1967年記錄了1167個前工業化社會的婚嫁情形,發現在3分之2的社會皆存有聘金禮俗。至於聘金的起源,主要來自農業社會中,夫家付給女方父母新娘勞動與再生產力(包含傳宗接代、祭祀、持家等工作)的價金,因為金額通常不低,對不少文化來說,常是家庭財政壓力來源。

在台灣,有些男性即因付不出女方家長要求的聘金或結婚相關費用,而延後其婚禮的舉行,甚或無法成婚。在非洲地區甚而有個廣為流傳的「循環基金」說法,即自家兒子只有利用從其姊妹那兒接收到其他男子給付的聘金,才能供自己娶妻所用。但也由此看出,女性常是父權社會中被男性「交易」的物品。

台灣過往為農業社會,聘金支付一直是提親過程的重要議題,但時序推演至近代,整個社會經濟型態及性別意識已有不同發展。不少人基於性平觀念認為結婚為雙方共同事務,須平等對待,不接受買賣婚的聘金習俗,但有些人仍抱持隱性傳統思維,表面雖將其轉化為感恩女方父母養育女兒的價金,但仍相對要求女性在傳宗接代與家務操持的義務,在這樣的價值觀交錯下,也造成議聘過程或婚後雙方責任義務認知的差異與衝突。

針對此議題,內政部曾於2014年舉辦一系列有關現代國民婚禮座談,並於其後出版《現代國民婚禮》一書供欲成家的新人參考。該書中特別強調平等結合、民主協商等概念,亦對傳統婚禮相關事務與儀式,提出建議。像是建議將女方「拜別」父母的儀式,用較中性的「感謝父母」詞彙說明,並建議廢除潑水、放扇、踩破瓦等歧視女性的儀式。至於聘金與嫁妝部分,則建議直接免除,或將此價金轉為由雙方父母共同給予新人祝福的「成家基金」。

內政部對於性平的推動雖值得鼓勵,但依現行的婚姻運作,實難達到預設的平權目標。主要是因傳統性別期待與思維,已沉積在異性婚姻架構與日常實踐中,致使人們難以意識和轉化。像是普遍性流傳於台灣社會的成婚腳本,即由男方提出求婚、到男方至女方家提親,再到迎娶時的各式儀式,皆是以男性為中心,要求女性離開原生家庭。

而即便某些性平改革已經完成,但由於社會性別期待強勢,致使不平等狀態仍嚴重,像是台灣在2007年即已通過《民法》1059條子女姓氏條文修正案,明定子女姓氏應由父母雙方約定之,但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只有約5%新生兒從母姓,顯見性平權益的推行,仍是深受現有社會結構限制。

此次行政院提出的748號解釋施行法版本,雖然主要參照《民法》親屬編異性婚姻的相關規定而來,但由於施作對象為同一性別,相對上來說,較沒有「傳統」嫁娶思維或角色期待包袱,也由於不似男女兩性已有固定的婚姻性別腳本,反而更能以一種平權和多元的方式運作,例如,有關婚後的住所、子女姓氏的協商、家務的分配、祭祀的處理,都有機會真正回歸平等和協商的機制,創造出雙方都合意的模式。

如果更進一步思考的話會發現,748號解釋施行法不只是基於人權概念提供同性戀人一個結合的基礎,對於異性婚嫁系統中,深受傳統性別角色期待壓迫的男男女女,亦具解放效果。因為同性結合的示範,說明了在婚姻中,沒有什麼性別一定得做什麼事情,也沒有一定該以什麼性別為中心,只要共同生活的雙方平等協商合意即好。

換言之,透過同性結合的實現與示範,將為異性婚姻開啟更多有關性平婚姻的想像與實作,讓男女雙方有機會得以從傳統性別角色中解放,以一種更平等與自在的方式,經營彼此的婚姻生活。對於這個社會來說,可說是種雙向互益的作為,故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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