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瑋/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兼東海大學法律服務中心主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詹婷怡主委於4月2日證實請辭,使得假新聞的問題在台灣究竟應該如何進行管理,再次引發了許多不同意見的辯論。
假新聞在管理上有幾個相當棘手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怎麼樣定義「假新聞」?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我們才能說那是一條「假新聞」?其次,要用什麼樣的方法來管理「假新聞」?刑罰?行政措施?還是其他選擇?最後,也是最重要的,現階段我們該從什麼樣性質的「假新聞」管理起?是所有的「假新聞」我們都要管制嗎?
假新聞(fake news)一詞來自於外媒,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例如在法國就不使用假新聞一詞,而稱之為「虛假或誤導性資訊」(informations fausses et trompeuses)。從字義上來說,假新聞一詞含有散布者「故意造假」的意思在裡面,只是問題在於這個故意的類型要如何判定:是指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散布假新聞?還是包含間接故意(雖可能預見為假新聞,而容任假新聞的散布)在內?同時,假新聞要假到什麼程度?半真半假,算不算是假新聞?類似問題,都會涉及到對於假新聞的認定,以及管理範圍和管制強度要到什麼等級的考慮。
去年12月間,內政部、農委會、原能會、衛福部提出《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傳染病防治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修正草案,納入禁止散播「不實訊息」的規範和罰則。但所謂「不實訊息」又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確認以及由誰確認不實訊息?行政院專案小組的立場雖然是認為必須「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始有法律規範問責的必要性,但這三項標準還是很抽象,恐怕還是會引起相當的爭議。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假新聞/不實訊息的規範不在少見,例如《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實廣告的規定,或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於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都有相關的刑事法律制裁規定。只是對散布假新聞僅以事後的行政或刑事規範究責,不但緩不濟急,也往往會因為刑事法規的適用在解釋上趨向嚴格,而使得當事人得以脫免處罰。因此,在假新聞發布後,如果能夠由相關主管機關及時澄清與阻擋假新聞的繼續散布,相較於事後的究責就來得重要許多。
法國2018年12月22日通過《關於打擊操縱資訊法》,基本上就是採取及時阻擋的機制,由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與網路平台業者共同合作打擊虛假資訊,並賦予網路平台業者打擊虛假資訊之義務,鼓勵新聞記者組織及其他相關組織與網路平台業者締結打擊虛假資訊的協定,以整合綿密的網路防堵虛假資訊可能造成的危害,其立法方向與多元管理方法,頗值我國參考。
目前看起來,這一波假新聞的管理與挑戰,主要在於網路媒體所傳播的政治性虛假資訊。而政治性虛假資訊因為涉及意識形態與價值觀爭議,又往往與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限制息息相關。因此政府若欲對這類政治新聞資訊「宣戰」,在立法步驟上必須要十分慎重,過與不及都會有問題。
筆者想提醒的是,在假新聞的處理上,政府應該先就我國法制上資訊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盤點,以管理取代恫嚇,建立起有效的澄清與防堵假新聞散播的機制,特別是與新聞從業人員及網路平台業者間的合作尤其重要。這場假新聞的戰爭當然要打,只是不要錯打,反而傷害了我們所珍惜,得之不易的民主自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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