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太三關說疑雲】吳景欽:陳情?關說?問題在合不合法

出版時間 2019/04/04
論者表示,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確實未依法定程序陳情,卻也可辯稱是茶餘飯後的閒聊,檢察長聽聞此等話語,既然將之當成是陳情,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廉政規範,詳細做成紀錄,並向政風機構報備才是。捨此而不為,不管事後說法為何,都難免於瓜田李下之質疑。設計畫面
論者表示,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確實未依法定程序陳情,卻也可辯稱是茶餘飯後的閒聊,檢察長聽聞此等話語,既然將之當成是陳情,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廉政規範,詳細做成紀錄,並向政風機構報備才是。捨此而不為,不管事後說法為何,都難免於瓜田李下之質疑。設計畫面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因涉醫師張煥禎逃漏稅案的關說疑雲,已請辭國安會首席諮詢委員。雖其發表聲明,強調是善意提醒,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也說是陳情,但高檢署的調查報告,卻認為已屬違反公務員廉政規範的關說。惟不管叫提醒、或稱陳情,甚或是關說,有無依法而行,才是重點。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3條第1項,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務員為圖私人利益的關說,而所謂關說,依同條第2項,指不循法定程序來向公務員提出請求,致有違法或不當的行為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至於所謂法定程序,主要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即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且依同法第169、173條,陳情,不管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都須具真實姓名與住址,受理機關也須詳實記錄,並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以防後續之爭議。也因此,只要是依合法程序的正當請求,就非屬關說而是陳情。

惟就算法律有如此區隔,關於陳情與關說的界限,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以此次案件來說,法務部前部長邱太三確實未依法定程序陳情,卻也可辯稱是茶餘飯後的閒聊。不過,檢察長聽聞此等話語,既然將之當成是陳情,就應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及廉政規範,詳細做成紀錄,並向政風機構報備才是。捨此而不為,不管事後說法為何,都難免於瓜田李下之質疑。

更值思考的是,陳情乃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實不應及於司法個案,原因無他,就在於維護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與法官獨立審判之目的。更何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當事人本就有權向檢察官、法官,請求為有利於己的處分,若其不理,自可為程序瑕疵之上訴理由。

更可議的是,檢察長基於檢察一體,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4條,雖有對下級檢察官的職務收取與移轉權,但依據《法官法》第93條第2項,此等命令須以書面為之,承辦檢察官也可因此陳述不同意見。但此等為防止藉檢察一體恣意干涉個案的防堵機制,不管是在「九月政爭」的原因案件,抑或是現今爆發的關說疑雲,都被視若無睹,致僅具道德宣示的作用。

雖然,即便查有前部長向檢察長關說之情事,但除非有接受私人金錢利益或有以其職位來壓迫檢察體系就範之事實,而可以貪污罪起訴,否則,就屬單純的行政不法,致落入不可能太重、也無實質意義的公務員懲處。只是原本最該守法,且應為全國表率的法律人,竟是最不守法者,實顯得相當諷刺。而所謂司法改革,恐將繼續停留於紙面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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