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承勳/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18日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法律扶助法》增訂第34條之1,該條內容為:檢察官因重大過失有(1)起訴所附證據顯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2)或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之事由而不撤回,(3)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之情形,法院得裁定命檢察署負擔法扶基金會酬金及費用。立法理由大概是,我國法扶基金相對歐美國家少,要防止檢察官濫權造成的法扶基金負擔。
首先,有趣的是,該案於2016年提案時,Kolas Yotaka為連署委員之一,據報載,其於2018年對陳采邑律師提起民事訴訟時,以原住民之資格申請法扶律師。其申請法扶固然於法有據,但其時任行政院發言人之人,顯然不是《法律扶助法》第1條「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立法意旨所要保護的對象,就此案例而言,修正法律扶助法有關原住民一律無須審查資力之規定,才是關鍵。
再者,本案立法理由似乎認為檢察官濫訴屬於不少見的情形,來看統計資料:(統計數據均引自法務統計民國106年年報)
2007年至2017年間,起訴後判決有罪確定之比率分別為95.4%、95.2%、94.9%、95.1%、95.6%、95.5%、95.9%、96.4%、96.3%、96.4%、96.3%,也就是平均定罪率約95%以上,這樣可說是濫訴的話,我也是醉了。
近年來司改團體以蘇炳坤、蘇建和、江國慶、鄭性澤等冤案,指摘檢察官濫訴,試問真的冤案一年有幾件?檢察官、法官,乃至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都是凡人,無法回到案發當時當場洞察真相。而依證據判斷之事實,難以百分百與「真實」相符,是無法避免的,也是現代訴訟制度所必然,縱使採陪審團制度,也是平民法官依據證據所判斷之事實,終究無法如神般還原真實。難道司改團體冀望的是檢察官必須如晶圓良率般趨近99%的正確性?
再提出一個數據佐證,2017年地檢署終結案件為47萬9087件,其中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的,為14萬5740件,約佔30%。這些案件都是經檢察官過濾,認為無法認定被告有罪,而給予不起訴的偵查結果,而每份不起訴處分書,都要詳載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不利之處,予以分析說明,實為檢察能量一大負擔,在這樣的情形下,檢察官起訴定罪率可達95%,何以背負濫訴之名?
筆者從事檢察官工作6年多,案件的處理都是依照證據判斷,該起訴的案件,要寫出不起訴處分書也很難,因為必定會寫得很彆扭,會寫出與證據違背的論述;反之,該不起訴的案件亦然。就我所見,同儕對這份工作都很認真,近來警方頻繁實施斬手(車手)專案、安居專案(緝毒),許多同事感到壓力沈重。
於公而言,從事檢察官工作當然以懲惡而不冤枉為目標,但就私人生活而言,這些專案、績效,與自己無關,不影響升遷、加薪,如同行名言「案件是國家的,身體健康是自己的」,私心莫不希望「世界和平」。而不知是何處開始的誤解,認為檢察官要拼績效云云,實為大謬。
2017年新收偵查案件共48萬2428件中,檢察官自動檢舉的,有1097件,只佔百0.2%;而檢察官自動檢舉案件數量從2007至2014年間的3、4000件,自2015年開始銳減到1000多件,這些統計數據也可佐證。
其實最令人寒心者,乃少部分仇視檢察官、法官之律師或學者,認為檢察官濫權、收賄,且罪大惡極,而以改革之名,實現報復私欲,讓偵查手段受限,無節制擴張被告防禦權,將檢察官、法官定位為「被改革者」,應聽從他們的意見。
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司法官受訓時間長達2年,為我國公務員最久的,結訓後還要歷經至少6年的審查,才可以真的得到任用為檢察官或法官,每個檢察官每年多則經手千件案件,刑事法官也是數百件之譜,刑事訴訟的歷練不是同年齡律師看得到車尾燈的程度。
要論現行制度缺失,院、檢絕對可以提出很多,改革可以院檢辯大家來討論,而不是只想要一言堂,一心想要箝制偵查、審判之能量,如此實非國家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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